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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人员五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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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发布日期】 2007-03-19
【实施日期】 2007-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人员五条禁令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人员五条禁令》已经2007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一、严格执行持证上岗,严禁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从事执法活动;
  二、严禁无法定依据处罚、收费或者不出具有效票据罚款、收费和扣押物品;
  三、严禁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四、严禁酒后执法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五、严禁着制服或使用行政执法车辆到娱乐场所消费。
  本禁令适用于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的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违者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视情节予以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报请自治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涉及行政处分的由纪检部门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部门系统内部有相关禁令规定的,结合本禁令一并执行。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不纠不查、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禁令自二○○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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