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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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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7]39号
【发布日期】
2007-03-20
【实施日期】
2007-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28413000
重铬酸纳
28415000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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