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7]39号
【发布日期】 2007-03-20
【实施日期】 2007-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28413000 重铬酸纳 
28415000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