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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物价局、泰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泰州市社会保障卡(IC卡)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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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泰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泰价费〔2007〕62号、泰财综〔2007〕11号
【发布日期】 2007-03-30
【实施日期】 2007-03-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泰州市物价局、泰州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泰州市社会保障卡(IC卡)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泰价费〔2007〕62号、泰财综〔2007〕11号


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推动社会保障卡(IC卡)发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落实好市政府的“民心工程”,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保障卡制作和发行实际成本情况,现就我市社会保障卡(IC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社会保障卡(IC卡) 工本费标准:每卡20元(含卡套),持卡人因丢失、损坏要求补发的,也按此标准执行。
  2、社会保障卡(IC卡) 工本费的支付对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自收自支和差额拔款事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机关和全额拔款事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由单位统一支付社会保障卡的工本费;自由职业者参保人员,由本人支付社会保障卡的工本费。
  3、社会保障卡(IC卡) 工本费的减免对象: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从集中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费中支付;失业人员,按实际申领人数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4、收取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工本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专项用于卡的购置、个人化生产性费用支出(不含设备折旧、人员劳务和运行等管理性费用)。
  5、请你单位接批复后,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接受价格、财政部门和社会监督。
 
泰州市物价局、泰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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