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专利分析系统软件使用情况调查工作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第二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 自2004年4月第二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我局相继为80家试点单位配置了一套由知识产权出版社研发的专利分析系统软件,该套软件属我局固定国有资产。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办(2006)51号)要求,我局现开展该套软件使用情况调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各地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所辖区第二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所配置的该套软件的清查工作;试点单位应积极配合,按统一格式及相关要求认真填写专利分析系统软件使用情况说明表。 二、请于4月30日前将专利分析系统软件使用情况说明表报我局协调管理司(签章的纸件两份,电子件一份)。 特此致函。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专利分析系统软件使用情况说明表
附件2: 说明损坏原因的要求 一、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提供下列证据 (一)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二)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应当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证明; (三)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四)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二、对被盗的固定资产,提供下列证据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附件3: 第二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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