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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护渔2007”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渔[2007]28号
【发布日期】 2007-03-27
【实施日期】 2007-03-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护渔2007”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的通知
(农办渔[2007]28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根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渔业专业会关于加强渔业资源保护、规范海洋捕捞渔船管理和严厉查处非法捕捞行为的要求,我部决定在去年开展护渔执法行动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以规范海洋渔船管理、检查渔船安全设施和查处违法违规海洋捕捞作业为重点内容的“护渔2007”海洋渔业执法行动(下称护渔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的
  (一)通过在港口开展对渔业船舶持“三证”(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下同)、渔船标识、安全设施等情况的执法检查,提高渔船规范化管理和安全作业水平。
  (二)通过在海上开展对无“三证”、使用禁用渔具、违反伏季休渔制度、违反双边渔业协定管理规定等非法捕捞行为的查处,维护正常渔业秩序,保障伏季休渔制度和双边渔业协定的顺利实施。
  二、组织方式
  护渔行动由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统一组织领导,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区局)、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指挥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开展行动,协调解决护渔行动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海区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辖区护渔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督促本辖区各地护渔行动的开展。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护渔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重点任务和要求
  护渔行动分为港口执法检查和海上执法检查两个方面。各牵头组织单位在制定行动方案时,要加强两个方面行动的衔接。
  (一)港口执法检查要求
  1.实施单位。港口执法检查由港口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港口统一执法行动。
  2.行动时间。港口执法检查重点安排在伏季休渔期间开展,各地也可根据情况在其他渔船相对集中泊港的时段开展。具体时间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安排。
  3.检查的重点内容。
  (1)渔船持“三证”、船员持证情况;
  (2)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情况;
  (3)渔船标识情况,包括渔船船名号、船籍港标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假冒或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等情况。
  4.检查范围。辖区内的重点渔业港口,其中属国家中心渔港、一级、二级渔港的,必须纳入检查范围。
  5.检查渔船的数量。各地对44.1千瓦(60马力)以上登记在册的捕捞渔船,检查率不得低于总数的50%;对44.1千瓦以下捕捞渔船,检查率不得低于总数的30%。有条件的地区要提高检查率。检查中发现的异地渔船(船籍港不在本地的渔船)也要统一纳入检查范围。
  各地要采取提前张贴通告等方式告之船舶所有人配合检查,防止港口检查时人、船或船、证分离,影响检查效果。
  港口执法检查的情况,由检查人员负责按附表1格式填写后,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港口执法检查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海上执法行动
  1.实施单位。海上执法行动由国家、省(区、市)两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国家负责的行动由各海区局统一组织,有关省(区、市)渔政执法机构参加。省(区、市)负责的行动由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自行组织开展。
  2.行动时间。海区局统一组织的行动时间为2007年4月至9月底,省(区、市)统一组织的行动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10月中旬前完成。
  3.检查重点。
  (1)渔船持“三证”、特许(专项)捕捞许可证情况。
  (2)违反伏季休渔规定渔船。包括生产船和收购非法渔获物的渔业辅助船。
  (3)使用禁用渔具作业渔船。包括电脉冲捕虾渔船、使用低于最小网目尺寸网具作业渔船。
  (4)假冒、套牌或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的渔船。
  4.重点检查海域。
  海区局统一组织海上执法行动检查的重点为中日、中韩、中越渔业协定水域、北纬35度线附近海域、台浅渔场、禁渔区线附近海域及其他违规渔船集中海域。省(区、市)组织的执法行动的重点为毗邻的禁渔区线内海域或其他重点海域。
  5.行动次数和登临检查渔船数量。在行动期内,各海区局至少统一组织2次以上海上执法行动,行动期间各渔政船登临检查渔船数量由海区局决定。各省(区、市)组织的执法行动次数及登临检查渔船数量,由各省(区、市)根据情况确定。
  海上执法行动的情况,由参加行动的渔政执法人员按附表2的格式要求填写,按要求上报。
  四、违法违规渔船的处置原则
  (一)港口检查中,违法违规渔船的处置原则
  对无船名号或虽有船名号但在全国海洋捕捞渔船换证数据库(以下称渔船数据库)中没有记录的船舶,凡装有捕鱼设施、涉嫌从事捕捞活动的,可暂扣该船进行调查。不能在限期内出示船舶相关证书的,可根据查证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并责令船主拆除捕鱼设施后放行。
  对套牌、假冒、涂改船名号或船籍港,未按规定标识船名号或船籍港的渔船,可暂扣该船,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并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属前款行为的,按前款要求处置。
  对未按规定配备渔船安全设施的,可暂扣该船渔业船舶证书,要求船主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返还有关证书。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
  所有需要暂扣的渔船或证书,由检查人员会同当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执行。
  (二)海上检查中,违法违规渔船的处置原则
  检查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捕捞渔船或渔业辅助船,一律按“就近扣押”原则押回港内依法处理,不得在海上处罚后放行:
  1.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的;
  2.为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捕捞渔船提供服务、收购非法鱼货的;
  3.不能现场出示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
  4. 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
  5. “三证”齐全但船名号有明显涂改痕迹的。
  因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而被扣港的渔业船舶,原则上要扣押至伏休结束、依法处罚后放行。如因港口或渔船安全原因确需提前放行的,由办案机构提出处罚意见,报经海区局同意并实施处罚后方可放行。处罚和执行情况由海区局报指挥中心备案。
  海区局统一组织的海上执法行动的扣船点,由各海区局根据需要指定,并提前公布。各省(区、市)统一组织的海上执法行动的扣船点由各省自行决定。
  海上查获的“三无”渔船,一律“就近、异地”押回港内依法处理,不得在海上处罚放行,也不得扣押在违规渔船的船籍港或船东户籍所在地。具体的处理决定,由办案机构报经所在海区局同意后实施。处罚和执行情况由海区局报指挥中心备案。
  涉嫌违规但抗拒执法检查且逃逸的,通过拍摄等方式做好现场取证,回港后可按照有关协作办案的工作要求组织调查处理。协作办案的工作要求另行下发。
  具体处罚办法,由查获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五、检查督察
  护渔行动期间,指挥中心、海区局要对各地开展护渔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指挥中心可抽调海区局和沿海有关省(区、市)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人员组成检查组,采取人员交叉等方式,对沿海重点地区开展护渔行动情况进行检查。
  (二)各海区局要组织督察组对辖区内各省(市、区)的护渔行动情况进行督察。重点督查各地制定护渔行动实施方案和按要求实施护渔行动的情况。
  督察组负责按附表4的格式要求,于督察工作结束后10天内汇总报指挥中心。
  六、工作要求
  “护渔2007”海洋渔业执法行动是我部2007年继续贯彻落实《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维护海洋渔业生产秩序,保证双边渔业协定顺利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海区局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护渔2006”执法行动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措施,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护渔2007”执法行动取得圆满成功。
  (一)要利用开展护渔行动的有利时机,加强对渔民开展以守法生产、安全生产、遵守伏季休渔制度、提高渔业资源保护意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争取广大渔民对护渔行动的理解和支持;要适时宣传护渔行动的效果,对一些典型的违法违规案件,要及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扩大影响。
  (二)要发挥群管作用,护渔行动期间,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设立和公布护渔行动举报电话,方便渔民举报。
  (三)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要加强执法人员的纪律教育,严格遵守护渔行动的各项纪律要求,防止发生群体事件。
  (四)各海区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护渔行动实施方案,并于4月20日前报指挥中心备案。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护渔行动实施方案,并于4月20日前报所在海区局备案。
  (五)护渔行动结束后,各海区局和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护渔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各省(区、市)要在对护渔行动情况(附表1和附表2)进行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填写附表3,并于10月15日前报所在海区局。各海区局要将本辖区护渔行动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将书面总结材料连同附表3于10月30日前报指挥中心。
  附件:1.“护渔2007”海洋渔业执法行动港口执法行动情况表
  2.“护渔2007”海洋渔业执法行动海上执法行动情况表
  3.“护渔2007”海洋渔业执法行动汇总表
  4.“护渔2007”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督查情况表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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