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换证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根据该规定,现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换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3月30日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功能列表中增加“换证打印”栏。该功能适用于2006申领而未报关的、有效期超过2007年3月31日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换证。 二、发证机构凭经营者递交的以下材料办理换证手续; (一)原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正本); (二)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更改申请表》。 三、换发的新证备注栏内应注明原许可证号和“换证”字样。新证的有效期和原许可证有效期相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