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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受理扬州市石化管件厂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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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办〔2007〕53号
【发布日期】 2007-03-27
【实施日期】 2007-03-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受理扬州市石化管件厂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的通知
国核安办〔2007〕53号
 
 
扬州市石化管件厂:
  你单位《关于申请更换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请示(换证)》(苏管字第(01)号)收悉。我局经初审,认为你单位的申请文件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你单位的申请,并立项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作为主审单位承担你单位申请的技术审查,负责审评申请文件、提出审评问题、编写资格申请评价报告,参加我局组织的审评对话和现场检查等工作。
  二、在技术审查过程中,你单位不得与主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有任何经济往来,否则我局将终止你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
  许可证管理项目联系人:核安全司核设备处焦殿辉
  联系电话:(010)66556367
  传真:(010)66556366
  主审单位负责人: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孙造占
  联系电话:(010)82212591
  传真:(010)62257804
 

国家核安全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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