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加工企业甲基溴使用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展〔2007〕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粮油集团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储藏物害虫防治服务企业: 为切实履行我国政府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哥本哈根修正案》时向国际社会做出的承诺,根据我国与联合国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甲基溴消费行业整体淘汰计划》安排,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和国家环保总局的大力支持下,2004年以来我局组织实施了“中国粮食仓储行业淘汰甲基溴国际援助项目”,并与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粮食仓储行业自2006年12月3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甲基溴作为熏蒸剂的公告(2006年第4号),全国粮食仓储行业积极行动,至2006年底已基本实现了甲基溴淘汰目标。但是,近年来一些粮食加工企业仍有使用甲基溴防治生产车间、管道、原料仓库虫害的现象。根据甲基溴消费行业整体淘汰计划,为切实履行对粮食加工行业的指导职能,摸清粮食加工企业甲基溴使用情况家底,研究提出替代技术实施方案,经研究,现对粮食加工企业、储藏物害虫防治服务企业的甲基溴使用情况及替代技术措施进行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和内容 重点调查仍在使用甲基溴作为熏蒸剂的各地粮食加工企业(含各种所有制的大米加工厂、面粉加工厂等)、储藏物害虫防治服务企业自2003年至2006年害虫防治情况、甲基溴使用及库存情况、甲基溴替代技术措施建议等。 二、调查方式和要求 (一)各省级粮食局、公司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认真做好调查工作,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储藏物害虫防治服务企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填报,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同时,要积极督促粮食仓储企业认真执行《公告》,切实做好甲基溴淘汰工作。 (二)各省级粮食局要组织辖区内的粮食加工企业填写《粮食加工企业甲基溴使用情况基础数据调查表》(附件1),企业加盖公章后报省级粮食局,由省级粮食局填写《汇总表》(见附件2)后连同《基础数据表》一并报我局发展司。 (三)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华粮物流集团组织本系统直属粮食加工企业填写《基础数据调查表》,汇总后报我局发展司。 (四)请储藏物害虫防治服务企业按照《储藏物害虫防治服务企业甲基溴使用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名单详见附件4)的要求填写,并将报表直接报送我局发展司,同时抄报当地省级粮食局。 (五)我局将委托成都粮食储藏科学研究所赴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储藏物害虫防治服务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同时,对各省上报情况进行复查,请各地及相关企业积极配合。 三、上报时间 请各省级粮食局(公司)将《基础数据表》和《汇总表》一式两份盖章后(含电子文件)于2007年5月18日前报送我局发展司。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联 系 人:孟辉、温朝晖、谭本刚 联系电话:010-63906837 63906903 63906972 联系地址:北京市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903室 邮政编码:100038 电子邮箱:fzzh@chinagrain.gov.cn 国家粮食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粮食加工企业甲基溴使用情况基础数据调查表 2. 粮食加工企业甲基溴使用情况汇总表 3. 储藏物害虫防治服务企业甲基溴使用情况调查表 4. 储藏物害虫防治服务企业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