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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同意马来西亚歌手王光良和新加坡歌手蔡健雅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文字号】 文市函〔2007〕467号
【发布日期】 2007-03-23
【实施日期】 2007-03-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文化部关于同意马来西亚歌手王光良和新加坡歌手蔡健雅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07]348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东亚演出有限公司邀请马来西亚歌手王光良、新加坡歌手蔡健雅,与2007年3月25日到上海参加2007“东方风云榜”演出活动。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  此复。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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