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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合字〔2007〕27号
【发布日期】 2007-03-23
【实施日期】 2007-03-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塞班中国经济发展协会:
  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加快实施,我对外劳务合作规模日益扩大,截至2006年底,我累计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382万人,2006年末在外劳务人员共计67.5万人。为有效防范我外派劳务人员可能面临的出境后无劳可务等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的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原外经贸部及我部曾陆续下发《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2)137号)和《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商合发(2003)44号),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对境外雇主和项目的真实性以及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确认(以下简称项目确认)。在实施过程中,各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提供项目确认服务,保障了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展,总体效果较好。但近来也出现了一些项目未确认、确认不及时以及确认不准确的情况。
  为继续做好项目确认工作,保障对外劳务合作的健康发展,现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确认的对象是经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下简称经营公司)开展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经营公司名单可在商务部网站合作司子站“在线查询栏目”中的对外劳务企业名录中查询。通过其他渠道出境务工或就业的人员属“中国公民个人出境谋生”性质,不在项目确认之列。
  二、项目确认的内容:
  (一)境外雇主是否真实存在,其在雇用中国劳务人员方面是否曾有过不良记录。
  (二)外派劳务项目是否真实。
  (三)其他应提醒经营公司注意的事项。
  三、经营公司是项目确认的申请人。在下列情况下经营公司须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提交“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申请”(见附件1):
  (一)经营公司首次签约进入某国(地区)市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二)经营公司向同一项目派出劳务人员超过50人;
  (三)经营公司向服务行业派出女性;
  (四)其他须我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确认的事项。
  四、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应在收到“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申请”10日内完成项目确认工作,向经营公司回复“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见附件2)并抄送经营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亦应明确提出意见。
  五、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组织经营公司认真学习项目确认的规定,并在项目审查时严格审核经营公司是否具有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
  六、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派出劳务人员的确认工作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  附件1: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申请


  中国驻ⅩⅩ大使馆(总领事馆)经商处:

  我公司与ⅩⅩ国家(地区)的ⅩⅩ公司签署协议,拟向ⅩⅩ工厂(公司)派遣ⅩⅩ名劳务人员从事ⅩⅩ工作(项目详细情况附后),请予以协助确认。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公司(盖章)

  XX年XX月XX日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中文

外文

名称

中文

外文

联系人

中文

外文

电话

地址

中文

外文

名称

中文

外文

电话

地址

中文

外文

(项目简要信息)



注:1、本表可加页。2、本表由各公司自行印制。

  附件2: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函


  XX公司并抄XX商务(外经贸)厅(委、局):

  你公司XX月XX日关于拟与XX国家(地区)的XX公司合作向XX工厂(公司)派遣XX名劳务人员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确认申请函悉。经了解,现提出如下意见:

  驻XX大使馆(总领馆)经商处(室)

  (盖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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