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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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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政法发〔2007〕97号
【发布日期】 2007-03-21
【实施日期】 2007-03-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0323;实施日期:20090601)废止。
 
卫生部关于修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效率,规范审查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经研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发布,卫生部令第49号)第四条修改如下:
  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200亿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失效日期:2009-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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