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建设的基础上,创建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区是在实验区建设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的可持续发展示范试点,是实施国家可持续发展、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载体,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基地。 第三条 示范区建设要遵循科学发展观,体现时代精神,推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努力开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行动。针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重点问题,进行可持续发展的前瞻性探索与实践。 第四条 示范区工作要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需求,统筹规划、整合优势,突出示范特色,深化示范内容,提升示范水平。 第五条 示范区建设实行政府推动、公众参与、社会支持、优势集成的运行机制。 二、示范区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全面完成了《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确定的实验内容和各项指标,验收合格并取得显著成效,在同类地区具有鲜明特色和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的实验区。 第七条 示范区党政领导班子对可持续发展有较深刻的认识,政府推动有力,具有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 第八条 经济基础好,具有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明确的规划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以及有效的协调管理机制。 第九条 示范区内社会文明、环境优化,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突出。 三、目标、任务和重点 第十条 示范区建设的目标:探索并形成区域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和谐统一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和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依靠科技进步和体制创新、政府主导、市场推动的区域可持续发展支撑体系;培养具有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管理创新能力的干部队伍,将示范区建设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示范基地。 第十一条 示范区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围绕经济建设与结构调整、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等领域的重点、关键问题,开展创新性实践与示范。 第十二条 编制《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示范区规划》)。《示范区规划》应由示范区所在地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并列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体现其法定效力。 第十三条 加强示范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建立完善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体系,提高示范区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示范区制度和机制创新,保障示范区建设和各项政策、法规、制度的实施;建立实验区信息网络,实现可持续发展经验交流与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宣传和普及科学发展观,提高全民可持续发展意识和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拓宽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事业的渠道,争取公众支持和广泛参与示范区建设。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一批解决本地可持续发展关键问题的示范项目或工程,推动区域循环经济发展,体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突出科技引导作用,集成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充分依靠市场机制,注重总体布局、强调项目或工程的区域典型性和辐射带动性。 第十六条 总结和推广示范区工作的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和软科学研究,注重理论提炼,形成具有区域特点、创新性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和机制,为国家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政策制订提供决策依据,为同类地区的发展提供借鉴。 四、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由示范区所在地政府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向科技部提出推荐意见并递交有关申报材料。科技部委托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区办公室)负责受理申报工作。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要求: 1.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函。 2. 《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申报书》(格式附后)。 3. 《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建设规划》。 第十九条 实验区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审,并深入实地综合考察,形成评估意见。科技部组织召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评审会进行综合评审。科技部根据评审结果下文批复。 五、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区办公室负责示范区协调管理和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职能部门分别承担或负责《示范区规划》中确定的重点任务(项目或工程),共同参与示范区建设。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示范区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示范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由科技部建立示范区专家指导工作制度,参与示范区规划的审查及评估工作;对示范区建设工作提供指导,并参与可持续发展示范课题研究。 第二十四条 集成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和部门资源,鼓励和支持示范区承担国家有关可持续发展示范项目或工程。建立多元化的可持续发展示范区投资机制,重点支持示范区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示范意义的重点项目或工程。 第二十五条 各示范区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实验区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实验区办公室每两年召开一次示范区工作汇报会,组织国家有关部门听取示范区建设情况汇报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七条 示范区建设每满五年,由实验区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示范区规划和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将作为示范区继续建设的依据。评估不合格,将被取消示范区资格。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附: 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申报书
示范区名称: 申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科学技术部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第一、二、三项由申报示范区所在地地方政府填写。 二、本表第二项“有关工作成绩”指实验区所在地开展的由省(部)级以上部门正式批准的专项工作,或所获得的相关荣誉称号。 三、本表第四项“申报地上级政府意见”主要说明申报单位在本地区的工作情况,是否同意该地申报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及上级政府支持该地区开展示范区工作的举措等。 四、本表第五项“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意见”应写明申报地作为示范区,在本省范围内与同类地区比较,是否具有区域代表性和示范性。 五、本表一式5份,各单位盖章后送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审批后各盖章单位分别存档。 ┌────────────────────────────────────────────┐ │一、示范区基本情况 │ ├─────────┬──────────────────────────────────┤ │示范区所在地 │ │ ├─────────┼─────────┬──────────────┬─────────┤ │示范区领导小组负责│ │职务 │ │ │人 │ │ │ │ ├─────────┼─────────┴──────────────┴─────────┤ │示范区管理机构名称│ │ ├─────────┼─────────┬──────────────┬─────────┤ │示范区管理机构负责│ │ 职务 │ │ │人 │ │ │ │ ├─────────┼─────────┴──────────────┴─────────┤ │详细通讯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传真 │ │ ├─────────┼─────────┴──────────────┴─────────┤ │联系电话 │ │ ├─────────┼──────────────────────────────────┤ │电子邮件(E-mail)│ │ ├─────────┼──────────────────────────────────┤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 │ │区批准时间及批准文│ │ │号 │ │ ├─────────┼──────────────────────────────────┤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 │ │区验收时间及批复文│ │ │号 │ │ ├─────────┴──────────────────────────────────┤ │二、近五年实验区获得荣誉情况(可另附页纸) │ ├──────────────┬──────────────┬──────────────┤ │ 专项工作名称或荣誉称号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批准或授予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申报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理由 │ ├────────────────────────────────────────────┤ │ │ │ │ │ │ │ │ │ │ │ │ │ │ │ │ │ │ │(示范区所在地方政府公章) │ │ │ │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 │四、申报地上级政府意见 │ ├────────────────────────────────────────────┤ │ │ │ │ │ │ │ │ │ │ │ │ │ │ │(公章) │ │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推荐意见: │ ├────────────────────────────────────────────┤ │ │ │ │ │ │ │ │ │ │ │ │ │ │ │(公章) │ │ │ │负责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六、专家组审查意见: │ ├────────────────────────────────────────────┤ │ │ │ │ │ │ │ │ │ │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 │七、部门联席评审会评审综合意见 │ ├────────────────────────────────────────────┤ │ │ │ │ │ │ │ │ │ │ │ │ │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代章) │ │ 年 月 日 │ │ │ │ │ ├────────────────────────────────────────────┤ │八、科技部审批意见: │ ├────────────────────────────────────────────┤ │ │ │ │ │ │ │ │ │ │ │ (公章) │ │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