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4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缴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监管费按月缴纳。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须在每月20日之前,将上月应缴证券交易监管费上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机构监管费按年缴纳。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须在每年4月30日之前,以上年末注册资本金为计费依据,将本年应缴机构监管费上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对2006年机构监管费,请各缴费单位于2007年4月20日前补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期货市场监管费按月缴纳。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须在每月20日之前,将上月应缴期货市场监管费上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缴纳方式及账户: (一)以电汇、信汇方式缴费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银行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二)以转账支票、银行汇票方式缴费 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银行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请上述缴费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费,并在缴费后将通讯地址传真至我会会计部,以便我会及时邮寄财政部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对经催缴仍不及时缴纳的公司,我会将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 联系单位: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联 系 人:陈剑斌 张梅 电 话:(010)88061126 88060203 传 真:(010)88061517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2437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报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函》(证监函[2005]39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会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对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仍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仍按年交易额的0.01‰收取。 二、你会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收费标准,每年仍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其中,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最高收费额5万元。 三、你会向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年交易额的0.002‰收取。 四、你会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票据。你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你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60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