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的意见的函 信运联函[2007]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信办联函[2006]4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已经开始部署专项检查的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还有一些地区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行动较为迟缓。为了确保此次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的各项要求能落到实处,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决定,联合成立全国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市场专项检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协调小组下设秘书处(由中国电子商会消费电子产品售后服务专业委员会具体承担),负责专项检查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尽快成立专项检查工作协调机构,并于2007年4月上旬将协调机构人员的姓名、职务、电话、电子邮箱报送全国专项检查工作协调小组秘书处。秘书处联系人:孙勇、陆戈;地址:北京海淀区永定路88号1605室;电话:58895149;传真:58895248;电子邮箱:sanbao@sanbao.org.cn。 考虑到全国各地工作进展的不平衡,全国协调小组决定将集中检查阶段从6月底延长到9月底。 二、抓紧做好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维修网点的备案工作 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所属售后服务网点是否履行“三包”规定是此次售后服务检查工作的一个重点。为此要求各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应在4月上旬将其售后服务网点的基本状况向全国专项检查工作协调小组秘书处备案(见附件2)。专项检查协调小组秘书处应对各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提交的售后服务网点资料及时进行认真整理,并将整理后的备案情况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逾期不备案的生产企业进行严格检查。 三、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开展移动电话机真伪鉴定工作 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当作专项检查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通过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发现本地区移动电话机销售和售后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有的放矢地加以解决。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于2007年4月上旬在省会城市和省内大城市开通专项检查的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消费电子产品售后服务专业委员会开通的6286315短信平台,要加强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工作,接受消费者的咨询。 各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抓紧设立移动电话机真伪鉴定机构,面向消费者开展移动电话机真伪鉴定业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走私、翻新移动电话机的销售活动,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正规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的利益。各地要将受理投诉和开展移动电话机真伪鉴定的情况及时向全国协调小组报告。 四、定期发布工作简报,加大对专项检查工作的宣传力度 为了扩大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的影响,各地应加大对专项检查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意义,揭露移动电话机销售和售后服务领域欺诈消费者的恶劣行为。为了推广各地在专项检查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全国协调小组责成秘书处定期编发工作简报,积极反映各地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动态,进一步推动专项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了建立上下畅通的工作渠道,全国协调小组要求各省协调机构委派一名责任心强并有较高文字水平的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和全国协调小组秘书处的日常联络和报送简报工作,并于4月上旬将联络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上报全国协调小组秘书处。 五、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打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 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案件排查工作,联合行动加大办案力度,对重大案件要加强督办,坚决查处一批在生产、销售和维修移动电话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对重大典型案件和问题要及时予以曝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也将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六、制定工作方案,做好专项检查各阶段工作 各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两部局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于4月上旬将方案上报全国协调小组秘书处。与此同时,根据专项检查各个阶段的要求,集中力量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全国协调小组将适时派员到各地进行督查指导,总结经验,发现典型,督促纠正专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 七、严格情况报告制度 各地应在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向全国协调小组报送情况总结和《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全国协调小组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表彰。
附件1、全国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市场专项检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2、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售后服务网点备案表 附件3、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全国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市场专项检查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主 任:周子学(信息产业部经济运行司司长) 副主任:卢艳刚(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 王秉科(信息产业部经运司副司长) 韩 俊(信息产业部科技司副司长) 成 员:黄建忠(信息产业部经运司处长) 刘世如(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服务处处长) 李振成(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商品处处长) 周 建(信息产业部科技司处长) 马 民(信息产业部科技司处长) 周 明(消费电子产品售后服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附件2 移动电话机生产企业售后服务网点备案表
报送单位: ┌───┬───────────┬───┬─────────┬───┬────────┐ │维修网│ │负责人│ │ 电话 │ │ │点名称│ │ │ │ │ │ ├───┴─────┬─────┴───┴─────┬───┼───┴────────┤ │ 传真 │ │E-mail│ │ ├─────────┼───────────────┴───┼───┬────────┤ │ 详细通讯地址 │ │ 邮编 │ │ ├─────────┼───────────────────┴───┴────────┤ │ 营业执照号 │ │ ├─────────┼────────────────────────────────┤ │ 主营业务 │ │ ├─────────┼────────────────────────────────┤ │ 资质情况 │ │ ├─────────┼────────────────────────────────┤ │ 场地情况 │ │ ├─────────┼────────────────────────────────┤ │ 人员情况 │ │ ├─────────┼────────────────────────────────┤ │ 设备情况 │ │ ├─────────┼────────────────────────────────┤ │ 相关规章制度 │ │ ├─────────┼────────────────────────────────┤ │开展售后服务业务情│ │ │ 况 │ │ │ │ │ ├─────────┼────────────────────────────────┤ │售后服务规范及流程│ │ └─────────┴────────────────────────────────┘ 填表说明: 1、此表由手机生产企业售后服务部门填写后上报协调小组秘书处 2、每个维修网点填写一张 3、手机生产企业可发电子版到协调小组秘书处邮箱
附件3 移动电话机售后服务市场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类 别 │ 单位 │ 数 量 │ ├───────────────┼──────┼──────────────────┤ │出动检查人员 │ 人次 │ │ ├───────────────┼──────┼──────────────────┤ │检查经营户 │ 户次 │ │ ├───────────────┼──────┼──────────────────┤ │查处资质不合法经营户 │ 户 │ │ ├───────────────┼──────┼──────────────────┤ │查获不合法移动电话机 │ 部 │ │ ├───────────────┼──────┼──────────────────┤ │查处案件 │ 件 │ │ ├───────────────┼──────┼──────────────────┤ │案值 │ 万元 │ │ ├───────────────┼──────┼──────────────────┤ │罚没金额 │ 万元 │ │ ├───────────────┼──────┼──────────────────┤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 件 │ │ ├───────────────┼──────┼──────────────────┤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 │ 件 │ │ ├───────────────┼──────┼──────────────────┤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 万元 │ │ └───────────────┴──────┴──────────────────┘ 注:各地应于2007年6月底和9月底前报送专项检查的统计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