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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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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食药监办[2007]144号
【发布日期】 2007-03-16
【实施日期】 2007-03-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7]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八条禁令
 
  一、严禁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二、严禁本人及配偶、子女违规持有或变相持有医药企业股份、股票。
  三、严禁向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严禁违反规定向食品药品企业、中介机构收取讲课费、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五、严禁收受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单位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六、严禁泄露药品、保健食品和医疗器械申报资料、技术数据和其他应保守的工作秘密。
  七、严禁违规干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和稽查监督等事务。
  八、严禁利用行政执法权吃、拿、卡、要。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或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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