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黑龙江省内贸货物经俄罗斯港口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港口试点工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7年11号) 为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内贸货物经俄罗斯港口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港口的请求,交通部决定对此给予积极支持并开展试点运作。现对有关试点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仅适用于黑龙江省内贸货物经俄罗斯口岸过境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港口的管理。 二、试点阶段的出境口岸限绥芬河,进境口岸限上海、宁波、黄埔,所经俄罗斯口岸限海参崴(符拉迪沃斯托克)、东方港、纳霍德卡港。 三、内贸货物限使用集装箱装载,使用中国籍船舶整箱(不拆、不换集装箱)承运至我国东南沿海港口,有关规费和港口作业费等费用按内贸船舶和内贸货物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突破上述规定的,需报交通部批准。 五、本公告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