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测绘学会关于开展2007年优秀测绘工程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测学发[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学会,本会团体会员单位、各有关测绘单位: 为推动测绘工程项目的科学管理,促进项目实施效益,表彰成绩优异、社会经济效益好的测绘工程项目实施单位,中国测绘学会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优秀测绘工程奖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2002年以后(含2002年)完成的、工程项目总金额100万以上的测绘工程项目,并符合“优秀测绘工程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申报条件第五、六、七、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的规定均可申报优秀测绘工程奖评选。 2、申报优秀测绘工程奖评选要填报“优秀工程申报表(一)、(二)、(三)”(详见优秀测绘工程奖评选办法附件二),并按“评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份数和应报的相关附件材料报中国测绘学会奖励办公室。 3、申报评选优秀测绘工程奖的单位可以是项目的承担单位,也可以是项目业主或主管单位,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单位对申报参评的测绘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和知识产权负责。 4、优秀测绘工程申报截止期为5月31日,过时不再受理。 联系方式: 中国测绘学会奖励办公室: 地址:北京海淀区增光路37号1-3-7B 邮编:100037 传真:(010)88586272 联系人:马振福 (010)88586458 谭吉安(010)88586273 E-mail:b23@cast.org.cn;csgpc@sina.com.cn 中国测绘学会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优秀测绘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测绘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广泛应用,促进提高我国测绘工程的科技含量、管理水平和实施效益,鼓励实施优秀工程,根据《中国测绘学会科技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专设优秀测绘工程奖,并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负责优秀测绘工程奖的评选,具体评审由奖励委批准组成的优秀测绘工程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 第三条 优秀测绘工程奖的评选,坚持标准一致,评选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优秀测绘工程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分设金、银、铜奖三个等级。获奖总数不超过当年送评数的70%,其中金奖数不超过8%,银奖数不超过22%,铜奖数不超过40%。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凡工程技术先进、工程管理科学、工程质量上乘、工程效益明显的测绘工程项目均可参加优秀测绘工程奖的评选。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测绘工程项目其业主或承担单位须为中国法人。必须是工程竣工验收一年、评选年前推5年以内完成的、工程项目总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独立立项的测绘工程项目。 第七条 参评的测绘工程项目可分: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大型地图集编制工程和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等类工程项目或其组合。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八条 优秀测绘工程奖的评选主要从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效益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其中工程技术应体现在设计创新、技术标准、技术路线和工艺等方面;工程管理应体现在工程的组织、成本管理、文档等方面;工程质量应体现在工程是否执行了国家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单位有否ISO9000认证,质量检验程序执行情况,工程质量优良率评价等;工程效益,主要指工程成果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包括业主、用户的满意度等。 第九条 优秀测绘工程奖的评价体系分四项一级指标,共包括12项二级指标。各指标及权重设定如下: 1、工程技术先进性,权重25% a)工程设计,权重12% b)工程技术标准,权重8% c)工程技术路线及生产工艺,权重5% 2、工程管理科学性,权重20% a)工程组织及工效,权重7% b)工程成本控制和成本降低率,权重7% c)工程文档规范化与完整性,权重6% 3、工程质量水平,权重25% a)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达标情况,权重7% b)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情况,权重8% c)工程成果质量优良率,权重10% 4、工程效益性评价,权重30% a)实现工程预期目标,权重10% b)工程社会效益,权重10% c)工程经济效益,权重10% 第十条 优秀测绘工程奖按百分制进行评价记分。对每个工程项目的评价记分,由各评价指标项的分值累计而得。每个评价指标项的分值按好、较好、中、下四个档次最后综合得分达90分(含90分)以上者可提名金奖,80分-90分可提名银奖,65分-80分可提名铜奖,65分以下不授奖,其具体优秀测绘工程评分表见附件一所示。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评选优秀测绘工程奖,由项目业主或完成单位经过中国测绘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推荐,向中国测绘学会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必须出具立项依据性文件,包括立项批件、任务书或合同文本等。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必须是项目主管部门或甲方单位已组织验收或专家评审,其成果可为用户使用的项目。大型地图集编制工程成果还应有地图审查机构的地图审查证明。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具有甲、乙级资质,且申报项目内容符合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 第十五条 涉密测绘工程项目(含军队测绘工程项目)参加评选,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优秀测绘工程申报表(一)、(二)、(三)一式两份(见附件二),并提供项目立项(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项目承担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设计书复印件、项目成果和文档目录、项目验收(或评审)书复印件、社会经济效益证明、用户意见,表彰证明复印件,涉密测绘工程附主管部门批准申报书、地图编制项目附地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证明(复印件)等相应附件一套。申报表须经推荐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七条 形式审查。由中国测绘学会相应办事机构负责,对申报评选优秀测绘工程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五、六、七、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要求进行审查,凡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所报材料齐全的可提交评选,否则应退回原申报单位修改、补充或不受理参评。 第十八条 初审。由优秀测绘工程奖评审委负责评审。通过由每个项目2名评委主审评分、由若干名评委组成的专业组进行分类评选,并通过全体评委集中评出金、银、铜奖的提名候选名单。 第十九条 答辩与投票评选。对初评提名的金、银奖候选项目,须通过全体评审委会议,听取申报单位项目介绍并进行答辩。答辩每个项目报告演示15分钟,接受评审委专家提问5分钟。在初选提名和答辩的基础上,评审委员通过无记名投票,最后评选出金、银、铜奖项目的获奖候选名单。 第二十条 审批。将经优秀测绘工程奖评审委评出的优秀测绘工程金、银、铜获奖项目,报奖励委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示。经奖励委批准的获奖项目通过媒体公示1个月,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异议处理。公示中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的,评审委授权学会办事机构作异议处理。如处理后若对原评选结果有变动者,应报奖励委批准。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荣获优秀测绘工程奖的项目,由中国测绘学会向获奖单位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四条 对获得优秀测绘工程奖的项目及其完成单位(以申报单位为准)在全国媒体上公布,并可报导先进材料,进行宣传。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对其申报参评的测绘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和知识产权负责,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则取消评选资格,已获得称号的,则取消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六条 参加优秀测绘工程评选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评委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违纪者取消其工作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测绘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优秀测绘工程评分表
评委: 年 月 日 说明:1、专家按评价项小项阿拉伯数字编号在"评分"项中,按"好"、"较好"、"中"、"下"打"√",每小项只能打"√"一次; 2、按打"√"的相应分值计算出一、二、三、四项分值及总分值。 附件二: 优秀测绘工程申报表(一)
优秀测绘工程申报表(二)
优秀测绘工程申报表(三) 申报附件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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