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第二批全国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先进社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2004年以来, 我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对进一步提高社区环境管理水平,增强公众环境意识,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创建活动的开展,经研究,我局决定表彰第二批全国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先进社区、优秀组织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七年三月九日 附件1: 全国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先进社区表彰推荐办法 一、全国“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先进社区(以下简称“绿色社区”)表彰范围包括全国城市和乡镇社区。被推荐的社区须符合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荐表彰2005年全国绿色社区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5)216号)中规定的评分标准,且于2006年12月31日前获得命名的省级“绿色社区”(以正式命名文件发文日期为准)。 二、全国“绿色社区”创建活动表彰共三项:全国“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先进社区、全国“绿色社区”创建活动优秀组织单位、全国“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先进个人。 三、推荐过程要坚持逐级推荐申报原则。“绿色社区”表彰名单首先经过各地、市、州级环保和其他主管部门正式书面确认后,经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向全国绿色社区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推荐文件和相关申报材料。 四、在表彰推荐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推荐费用和进行摊派活动,也不得借推荐之机要求社区购买图书资料或收费宣传活动,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这一地区的推荐资格。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分配名额向全国“绿色社区”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额推荐。 六、申报材料具体要求: (一)“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先进社区申报材料要求 全国“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先进社区申报材料包括:《2007年全国“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先进社区表彰推荐表》和《申报说明材料》。 1、《表彰推荐表》书面打印稿一式一份。文字简明扼要。 2、《申报说明材料》包含文字报告、活动图片及音像资料三部分, 活动图片和音像资料为参考内容,以光盘形式报送。 (二)全国绿色社区创建活动优秀组织单位推荐要求 1、推荐对象为省、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和民间组织; 2、积极参加全国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并在当地绿色社区创建活动中成绩显著,获得一定经验并可推广,有一定示范作用; 3、递交全国绿色社区创建活动优秀组织单位推荐表一式一份。 (三)全国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先进个人推荐要求 1、推荐对象为社区和各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每个社区含先进个人一名,其余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2、在“绿色社区”创建工作中积极开展活动,成绩突出,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3、具备两年“绿色社区”创建工作的经验; 4、递交全国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先进个人推荐表一式一份。 各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及申请表彰社区要保证申报材料的规范和真实,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视情节轻重,将取消该地区的参评资格。 七、全国绿色社区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各地表彰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4月15日。环保总局拟于2007年世界环境日期间在京召开全国绿色创建活动(含社区)表彰大会。 附件2: 2007年全国绿色社区创建活动表彰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附件3: 2007年全国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先进社区表彰推荐表
附件4: 2007年全国绿色社区创建活动优秀组织单位表彰推荐表
附件5: 2007年全国绿色社区创建活动先进个人表彰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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