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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对中牟大白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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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50号
【发布日期】 2007-03-07
【实施日期】 2007-03-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批准对中牟大白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7年第50号)


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我局组织了对中牟大白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现批准自即日起对中牟大白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保护范围
  中牟大白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中牟大白蒜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函》(牟政文[2004]10号)提出的范围为准,为河南省中牟县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一)品种。
  地方大白蒜良种。
  (二)立地条件。
  保护范围内地势平坦,土壤质地为轻壤,有机质含量大于等于0.8%,pH值7至8,水源充足,水质优良,灌排条件良好。
  (三)栽培管理。
  1. 选种:选用蒜瓣肥大,质优,百瓣蒜重500g以上的良种为蒜种。
  2. 播种:于9月15日至25日播种,每公顷不超过450000株。播种深3cm至5cm,覆土1.5 cm至2cm。
  3. 浇水:播种后即浇水。在幼苗生长阶段、入冬前、3月上旬返青时、抽薹前视墒情各浇一次水。蒜头采收前5天不能浇水。
  4. 施肥:
  (1)每公顷施底肥:优质腐熟有机肥37500kg至42000kg,纯氮200kg至225kg,五氧化二磷100kg至180kg,氧化钾200kg至225kg,硫酸锌30kg,硫酸铁75kg,不得施含氯化肥;
  (2)浇越冬水时每公顷施纯氮34.5kg至52.5 kg;
  (3)浇返青水时每公顷施纯氮200kg至225kg;
  (4)采薹后浇水时,每公顷施纯氮75kg至100kg。
  5. 病虫害防治: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轮换用药,合理混配,达到生产安全、产品质优的目的。
  (四)收获与贮藏。
  1. 采收:每年5月25日至30日蒜茎基部变软但不倒伏时采收。
  2. 贮藏:蒜头采收后,置于通风、遮阳、防雨处晾晒。晾晒干的蒜头即可装箱出售;也可装入网袋中置于通风、阴凉、干燥处保存;或利用保鲜库贮藏。
  (五)质量特色。
  1. 感观特色:蒜头大,直径在5cm以上(特级或一级)的蒜头占80%以上,蒜头表皮紧裹,蒜皮洁白,弹性好,耐贮运;蒜瓣排列紧密,坚实饱满,色泽纯正,外层8至10瓣,内层4至6瓣,有光泽;味鲜、辛辣、纯正、无异味。
  2.蒜头等级和理化指标见下表:
  

等级

蒜头横径

φmm

梗柄长度

mm

理化指标

水分

维生素c

粗蛋白%

硫%

硒mg/kg

大蒜素mg/kg

特级

φ≥60

≤20

≤68

≥0.6

≥5

≥0.2

≥0.27

≥250

一级

50≤φ<60

二级

40≤φ<50


  三、专用标志使用
  中牟大白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可向河南省中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检部门开始对中牟大白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
  特此公告。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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