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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务部终止对进口丁醇的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字体: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0号
【发布日期】 2007-03-02
【实施日期】 2007-03-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商务部终止对进口丁醇的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0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10月14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中列为:29051300,29051410,29051420,2905143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存在倾销;国内丁醇产业未受到实质损害。
  二、终止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鉴于被调查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调查机关决定自2007年3月2日起,终止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的反倾销调查。
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三月二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10月14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中列为:29051300,29051410,29051420,29051430。
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初步裁定如下:
  一、调查程序
  (一)立案
  2005年8月18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化工四厂代表中国丁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10月1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的进口丁醇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
  (二)初步调查
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  (1)立案通知
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10月10日就收到国内丁醇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 通知了俄罗斯、美国、马来西亚、南非和日本驻华使馆和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使团。
2005年10月14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俄罗斯、美国、南非、马来西亚、欧盟和日本驻中国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  (2)登记应诉
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菲威集团有限公司、美国罗门哈斯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美国伊士曼、俄罗斯安卡斯克石化公司、俄罗斯撒拉瓦特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俄罗斯西布尔化工封闭型有限公司、南非沙索化工工业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巴斯夫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奥伯蒂莫化学(马来西亚)公司、日本协和发酵化学有限公司12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  (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  2005年11月11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9家应诉公司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企业的延期要求。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太平洋有限公司、俄罗斯安卡斯克石化公司、俄罗斯撒拉瓦特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俄罗斯西布尔化工封闭型有限公司、南非沙索化工工业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巴斯夫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奥伯蒂莫化学(马来西亚)公司、日本协和发酵化学有限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  (4)进一步收集证据
  在随后的调查进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公司递交的倾销部分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上述递交答卷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补充答卷。调查期间内,案件应诉公司南非沙索化工工业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巴斯夫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拜会了调查机关,对其已提交的证据材料陈述观点和意见。
  (5)实地核查
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丁醇反倾销案实地核查小组,于2006年12月赴日本、马来西亚、香港进行了实地核查。接受核查的公司有:日本协和发酵化学株式会社、马来西亚巴斯夫油化学私人有限公司和奥伯蒂莫化学(马来西亚)公司。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各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及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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