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令第39号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 凯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他公害,适用本办法。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