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人事厅(局): 现将《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与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联系(010-64906170转303,64906324)。 全国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 2006年12月19日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