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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240号
【发布日期】 2007-03-01
【实施日期】 2007-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陕西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354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一日

  附件: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企业地址
  1   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公司      40       河北沧州
  2   中国化学工程南京岩土工程公司    76       江苏南京
  3   中国天辰化学工程公司        730       天津市
  4   中国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       545       山西太原
  5   中国化学工程东华工程公司      90       安徽合肥
  6   中国五环化学工程公司        193       湖北武汉
  7   中国华陆工程公司          98       陕西西安
  8   中国成达工程公司          646       四川成都
  9   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公司      215       广西桂林
  10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70       山西太原
  11  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      180       安徽淮南
  12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      25       湖南岳阳
  13  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      93       湖北襄樊
  14  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公司      60       四川成都
  15  中国化学工程第九建设公司      25       辽宁盘锦
  16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公司     160       河南开封
  17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     20       河北石家庄
  18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公司     91       河北沧州
  19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四建设公司     40       江苏南京
  20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公司     45       湖北宜昌
  21  中国化学工程重型机械化公司     40       北京大兴
  22  北京化旭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     64       北京六铺炕
  总计           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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