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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调控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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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文字号】 (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9号)
【发布日期】 2007-03-01
【实施日期】 2007-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调控政策的公告
(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9号)
 
 
  根据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增长过快的实际情况,我部于2006年5月24日发布了《关于暂停审批新增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13号),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暂停了批准新增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该项运力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有力地遏制了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的盲目、过快增长,对保持运力供需基本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将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情况和今后运力调控政策公告如下:
  一、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情况
  截止2006年底,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共有1079艘/708.0万载重吨,化学品船(含化学品、油品两用船,下同)173艘/33.6万载重吨。现有成品油船中2000载重吨以下船舶艘数占近1/2,化学品船中2000载重吨以下船舶艘数占近2/3。此外,经我部批准但尚未投入营运的油船还有268艘/193.0万载重吨,占现有油船总载重吨的27.3%;化学品船79艘/33.0万载重吨,占现有化学品船总载重吨的98.2%。
  二、今后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调控政策
  根据目前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发展情况,在征求有关航运管理部门和部分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对今后新增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实施以下调控政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恢复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油船、化学品船运力的审批,但批准新增国内沿海跨省运输成品油船、化学品船运力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我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新增运力已全部开工建造。
  (二)企业与货主签定了真实有效的长期运输协议,且企业自有运力(含在建船舶)明显不能满足协议约定运量的要求;企业自有船舶报废后更新运力的,可不受本条限制。
  (三)企业对新增船舶的所有权应不低于51%。
  (四)除因航道水深、码头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市场特殊需求只能使用小型船舶外,新增单船运力应不低于2000载重吨。
  (五)新增化学品船、1000载重吨以上的油船应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国内入级检验或入级检验并取得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七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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