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办案助手
|
帮助指南
注册
登录
办案助手
法律法规
寻找律师
法治新闻
法律咨询
办案助手
|
法律法规
新法速递
常用法律
专题聚焦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包销补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字体:
大
中
小
】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243号
【发布日期】
2007-02-28
【实施日期】
2007-0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包销补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段四力取得包销补偿款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6]16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7-2-28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
不用注册快速提问,3分钟内100%回复
常用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贪污罪
盗窃罪
故意杀人罪
职务侵占罪
敲诈勒索罪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行贿罪
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