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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包销补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243号
【发布日期】 2007-02-28
【实施日期】 2007-02-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包销补偿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  你局《关于对段四力取得包销补偿款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青地税发[2006]16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及因此而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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