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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传播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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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第37号
【发布日期】 2007-02-26
【实施日期】 2007-0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防止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传播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7年第37号)


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道,2007年1月1日至2月3日,出现人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病例的国家有埃及1例(死亡),尼日利亚1例(死亡),印度尼西亚6例(5例死亡)。自发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来,截至到2007年2月3日,全球共有11个国家(阿塞拜疆、柬埔寨、中国、吉布堤、埃及、印度尼西亚、伊拉克、尼日利亚、泰国、土耳其和越南)271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其中165人死亡。为防止禽流感传播,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发生疫情国家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头痛、全身不适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入境人员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对可疑病例要发放《就诊方便卡》,持有《就诊方便卡》可得到优先诊治。
  二、前往发生疫情国家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了解该地区的疫情,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检验检疫机构应向出入境人员提供禽流感防治知识宣传资料,增强出入境人员的防病意识。旅行中或旅行后发现禽流感相关症状者,应立即就医,并在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三、出境人员应尽量避免前往有疫情发生的地区或疫点,若确需前往,建议应了解和掌握禽流感的预防方法,采取适当防护措施:要避免接触禽流感患者、染病家禽及其粪便或沾染了粪便的灰土、泥土;避免食用生的或未煮熟的禽肉;在疫情暴发点、禽类养殖、销售、屠宰、加工场所要采取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勤洗手;对禽流感病毒可能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处理;发现有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就诊。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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