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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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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第224号
【发布日期】
2007-02-15
【实施日期】
2007-0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征收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已税车辆更换车架是否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2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五条规定,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纳税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纳税申报。对于已税车辆车架发生更换的,不需重新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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