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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开展救捞系统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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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2-15
【实施日期】 2007-0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交通部关于开展救捞系统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救助局、打捞局、救助飞行队,华德公司、海工公司、海中阳公司:
  根据交通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交财发(2007)19号)的要求,部局决定组织救捞系统各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将结合救捞实际制定的《交通部救捞系统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实施工作。
  由于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请各单位抓紧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以确保工作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各单位在开展资产清查工作中遇有具体问题,请及时向救捞系统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部局将在救捞网站上随时发布有关资产清查工作的信息,并对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

交通部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交通部救捞系统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  根据交通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交财发(2007)19号)要求,结合救捞系统已开展的清查核资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通过此次资产清查,对救捞系统各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各单位的资产和财务情况,为加强救捞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进行绩效考核工作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交通部部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为建立交通部信息监管系统奠定基础。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各单位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奠定基础。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范围和基准日
  (一)清查范围
  本次清查范围包括:部局,各救助局、救助飞行队、打捞局及其所属或控股的企业,中国海洋工程公司、华德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海中阳海事咨询服务公司等。东海第二飞行队和南海第一飞行队清查结果分别并入东海救助局和南海救助局一起上报。
  打捞局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除资产负债清查表外,其余基础报表与执行事业会计制度的单位相同。
  (二)清查基准日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清查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救捞系统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系统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宋家慧
  领导小组成员: 王振亮 张金山 任永民
  资产清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办公室设在财务处,任永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日喜、孙鲁闽、徐洪喜、姚雪华、付东冬、耿林等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救捞系统各单位也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由单位领导,资产、财务、审计、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应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并将成立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情况,具体清查方案等及时报部局备案。
  四、工作原则和方法
  1.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开展清查工作,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部救捞局。
  2.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应积极配合财政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的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配合交通部资产清查办公室对部分单位自查情况进行的重点抽查。部局也将视情况对部分单位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3.各单位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4.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部救捞局将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和授予的权限,对清查结果予以核实。
  五、工作内容和步骤
  各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主要工作内容。具体步骤如下:
  (一)布置准备阶段(2007年2月)
  1.各单位成立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2、准备有关自查清查文件、软件。
  3.结合交通部召开的资产清查工作动员会议和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并将方案报救捞系统资产清查工作办公室备案。
  4.组织参加资产清查工作的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文件和软件操作。
  (二)实施阶段(2007年3月—4月上旬)
  1.各单位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清理。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财政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结构等的清理。
  (2)账务清理。包括对本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各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3)财产清查。各单位要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帐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固定资产、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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