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英格兰)(修正案)条例
2007 No56
食品,英格兰
制定—— 2007年1月9日
提交国会2007年1月17日
实施2007年2月14日
国务大臣行使《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1972 c68第2条第(2)款所赋予的权力制定以下条例。
任命国务大臣施行有关食品(包括饮料)包括食品的初级生产的措施的条款SI 2003/2901。
如制定食品法律总则和要求、建立欧洲食品安全局并确立食品安全事宜程序的欧洲议会与委员会(EC)178/2002号条例第9条所要求OJ No L31, 122002, p1, 至于欧洲食品安全局永久科学小组的数量与名称,最后修订为在根据理事会条例(EC)575/2006制定法规中修订欧洲议会与委员会的条例(EC)178/2002。,在制定以下规定过程中进行了公开透明的公众咨询。
标题与开始时间
1条例可引述为《2007年食品卫生(英格兰)(修正案)条例》,自2007年2月14日开始实施。
对《2006年食品卫生(英格兰)条例》的修订
2(1)《食品卫生(英格兰)条例》(d) SI 2006/14根据第(2)款和第(3)款修订。
(2)在第2条(释义)的第(1)款中,“共同体条例”定义后紧接着出现的对共同体法规定义由以下定义替换——
“‘指令2004/41’,‘条例178/2002’,‘条例852/2004’,‘条例853/2004’,‘条例854/2004’,‘条例882/2004’,‘条例1688/2005’,‘条例2073/2005’,‘条例2074/2005’,‘条例2075/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