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和注销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3号)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2007年第一批)进行了审查,并对2006年以来应注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批准和注销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以下单位乙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评价范围详见附件): (一)高碑店市洁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233号); (二)任丘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234号); (三)杭州一达环保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037号)。 二、批准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971号)评价范围调整(调整后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 三、因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合并重组,批准中铝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资质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甲字第1052号(评价范围详见附件)。 四、因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资质延续,注销以下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一)北京科技协作中心(原资质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1014号); (二)包头市协力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原资质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1420号); (三)吴江蓝天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原资质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1961号); (四)山东省环境科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原资质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2448号); (五)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原资质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2718号); (六)黔西南州环境科学研究所(原资质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3316号); (七)黔东南州环境科学研究所(原资质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3319号); (八)兰州医学院(原资质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3705号)。 请上述单位于公告之日起20日内,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变更手续。其中,一至三项中的单位还需同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并于办理完成变更和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到指定领证地点领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领证地点: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资质管理与培训部(北京安外北苑大羊坊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对面领地商务楼A座1001室) 联系人:刘金洁 朱莞 联系电话:(010)51095497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各单位评价范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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