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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民族医医院建设单位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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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函〔2007〕17号
【发布日期】 2007-02-08
【实施日期】 2007-0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民族医医院建设单位名单的通知
国中医药函〔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加强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建设,促进民族医学术水平和诊疗技术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要求,我局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民族医医院建设单位进行了评审。经研究,确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医医院等10所医院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民族医医院建设单位,现予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医医院
  青海省藏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蒙医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壮医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蒙医医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民族医医院
  西藏自治区藏医院
  北京藏医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维吾尔医医院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傣医医院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要按照我局制定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民族医医院建设工作管理办法》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民族医医院建设工作目标与要求》,认真制定建设工作计划,切实加强建设工作。
二○○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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