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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落实天保工程区新增造林且未享受天保管护经费重点公益林面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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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资发〔2007〕31号
【发布日期】 2007-02-07
【实施日期】 2007-02-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林业局关于落实天保工程区新增造林且未享受天保管护经费重点公益林面积的通知
 
 
山西、内蒙古、河南、湖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根据《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上报天保工程区新增造林且未享受天保管护经费的重点公益林面积的通知》(办资字(2005)6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相应面积进行了核查。现将核实面积反馈你们(见附件),请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和办资字(2005)66号文规定,认真核定,把新增造林面积落实到山头地块,为列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奠定基础。
  要在落实中从严把住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在天保工程区范围内;二是属于天保工程实施后,通过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和封山育林新增加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面积;三是属于按林策发(2004)94号文规定区划界定的重点公益林,并经国家认定的面积;四是属于未享受天保工程管护经费的面积。同时还要对《国家林业局资源司关于反馈天保工程区新增造林且未享受天保管护经费重点公益林核查主要结果的函》(资调函(2006)55号)指出的问题,举一反三,逐块核定,剔除不符合规定的面积,确保新增造林面积准确、可靠。
  本次反馈的核实面积,包括总面积和有林地面积,是各地落实新增造林面积的上限,不得突破。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落实新增造林面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总责。落实后的结果,请于4月30日前按办资字(2005)66号文附表一至四所列的表式上报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
天保工程区新增造林且未享受天保管护经费重点公益林核实面积一览表(略)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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