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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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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07〕12号
【发布日期】 2007-02-07
【实施日期】 2007-02-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国保监会关于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7〕12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了配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具备经营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拖拉机交强险工作,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拖拉机交强险全国统一条款和费率方案。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费,严禁擅自变更保险条款。
  三、保险公司要加快系统改造、单证印制、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最迟于2007年3月1日前执行《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
  四、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投保拖拉机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的投保人,在保险期满时应当投保交强险。2006年7月1日后,已经以原“拖拉机商业三责险费率”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其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有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或批减保费的,各保险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扣除手续费或其它费用。
  五、各保监局要加强和当地农机、公安交管、法制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指导当地保险分支机构,确保拖拉机交强险顺利实施。

二○○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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