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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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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会计字[2007]9号
【发布日期】 2007-02-02
【实施日期】 2007-0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
证监会计字[2007]9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或披露。
  第三条 公司编制以上报告时,应以如下表格形式,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以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
│  报告期利润  │     净资产收益率     │       每股收益       │
│        ├───────┬───────┼────────┬────────┤
│        │  全面摊薄  │  加权平均  │ 基本每股收益 │ 稀释每股收益 │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       │        │        │
│ 股东的净利润 │       │       │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       │        │        │
│后归属于公司普通│       │       │        │        │
│ 股股东的净利润 │       │       │        │        │
└────────┴───────┴───────┴────────┴────────┘
  第四条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P÷E
  其中,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
  公司编制和披露合并报表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少数股东损益后的合并净利润为基础,扣除母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应考虑所得税影响)、各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应考虑所得税影响)中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所占份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第五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E(0下标) + NP÷2 + E(i下标)×M(i下标)÷M(0下标)- E(j下标)×M(j下标)÷M(0下标)±E(k下标)×M(k下标)÷M(0下标))
  其中:P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下标)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 E(i下标)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下标)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下标)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下标)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下标)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下标)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第六条 基本每股收益可参照如下公式计算:
  基本每股收益=P÷S
  S= S(0下标)+ S(1下标) + S(i下标)×M(下标)÷M(0下标)- S(j下标)×M(j下标)÷M(0下标)-S(k下标)
  其中: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下标)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下标)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下标)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下标)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下标)为报告期缩股数;M(0下标)报告期月份数;M(i下标)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下标)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第七条 公司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报告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在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期权、认股权证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情况下,稀释每股收益可参照如下公式计算:
  稀释每股收益=[P+(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利息-转换费用)×(1-所得税率)]/S(0下标) + S(1下标) + S(i下标)×M(i下标)÷M(0下标) - S(j下标)×M(j下标)÷M(0下标)-S(k下标)+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
  第八条 公司在编制比较财务数据时,上期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正文应包括这些指标的计算过程,摘要可省略计算过程。
  第九条 公司公开列示的净资产收益率或每股收益指标若引自经审计或审核(若规定需要)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检查这些指标计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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