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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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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会计字[2007]9号
【发布日期】 2007-02-02
【实施日期】 2007-0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
证监会计字[2007]9号

  背景
  为准确考核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我会在相关融资法规及多项信息披露规范中使用了“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2001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含义和内容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并于2004年1月15日对部分内容做出修订。目前,财政部已正式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结合新会计准则中相关规定的变化,我们相应对非经常性损益做出了修订。
  问题:
  何为非经常性损益?它包括哪些项目?
  解答:
  一、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该交易或事项的性质、金额和发生频率,影响了正常反映公司经营、盈利能力的各项交易、事项产生的损益。
  二、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
  (一)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除外;
  (五)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应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损益;
  (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七)委托投资损益;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债务重组损益;
  (十)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十一)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二)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十三)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预计负债产生的损益;
  (十四)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十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三、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应将上述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并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内容及金额予以充分披露。
  四、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申请发行新股材料中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时,应单独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予以充分关注,对公司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所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核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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