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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国家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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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环办〔2007〕20号
【发布日期】 2007-02-02
【实施日期】 2007-02-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国家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科研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根据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和我局《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将开展2007年度国家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现通知如下:
  二、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科技成果登记表(基础理论、软科学类成果)》或《科技成果登记表(应用技术类成果)》一份。
  (二)技术评价证明(专利证书、鉴定证书、评审证书、验收证书、标准文本)复印件一份。
  (三)光盘两张(内容一致),光盘内容包括:
  1、《成果登记表》的电子版本。
  2、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4.0版本简易版的导出文件。
  3、申请成果登记单位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的电子文本。
  (四)《成果登记表》和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4.0版本简易版可从国家科技成果网(www.nast.org.cn)登记系统下载区下载。
  三、经我局审查准予登记的科技成果,将按年度在我局网站上公布,成果登记者可以申请成果证书和成果完成者证书。2007年10月30日前被批准登记的科技成果将编入2007年度《成果公报》,并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我局将择优推荐成果申报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并申请国家有关计划项目的支持。对重点项目,我局将加大示范、推广、转化的力度。
  四、我局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承办2007年度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联系人:贺静娜
  联系方式:(010)84915158
  传真:(010)84915158
  邮编:100012
  通讯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羊坊8号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科技处
二○○七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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