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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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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12-01
【实施日期】 2007-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郑州市节约用水条例
(2006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用水必须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方针,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 节约用水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中水、雨水利用设施建设,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创建节水型单位、社区、家庭、灌区,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

  市、县(市)、上街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价格、建设、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宣传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宣传节约用水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的节水意识。

 

第二章 计划用水

 

  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规划,编制本地的节约用水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市、县(市)、上街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年度用水计划由市、县(市)、上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将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用户和月用水量达到市政府规定标准的自来水用户以及洗浴、洗车等特殊用水单位纳入计划用水单位管理。

  第十条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用水定额和本单位用水需求,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指标申请,报市或县(市)、上街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

  第十一条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核定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按照用水定额核定指标有困难的,可参照计划用水单位的水平衡测试结果或用水节水评估报告核定。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于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向计划用水单位下达下一年度的计划用水指标。

  计划用水单位应根据年度用水指标按月、按用水性质分解计划用水量,报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计划用水单位需要临时增加用水的,应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临时用水指标。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下达用水指标,逾期视为同意增加用水指标。

  用水量大的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可能超出用水指标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给予提示。

  第十三条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将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指标及用水指标的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计划用水单位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等节水措施减少实际用水量的,其节余的年度用水指标可以依法有偿转让。有偿转让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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