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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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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税[2007]15号
【发布日期】 2007-01-29
【实施日期】 2007-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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