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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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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税[2007]15号
【发布日期】
2007-01-29
【实施日期】
2007-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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