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业、农牧)厅(局、办),饲料工作(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依据《办法》第十四、十七条规定,我部制定了《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现场审核表》、《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等配套表格证书样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办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统一了饲料生产企业的设立条件,规范了审查程序,加强了监督管理,明晰了法律责任,对于加强饲料行业依法行政,提高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饲料管理部门要从建设现代化饲料业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二、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展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技术性,各地饲料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健全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要严格审查企业设立条件,统一审查尺度,规范审查行为和程序,强化审查责任,同时要为申请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要建立健全饲料生产企业审查专家队伍,组织开展审查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审核人员的素质。在<办法>实施前需给企业办理准产证、企业登记证等企业资质证明的,可参照本通知所附《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核表》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 三、切实加强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获证企业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是做好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把加强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要做好年度备案和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处理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存在安全卫生隐患等问题的企业,坚决注销不具备生产条件企业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依法查处违规企业。要通过年度备案监督检查、产品抽检、群众举报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并使监督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各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汇总情况上报我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各地在执行《办法》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饲料处:李大鹏, 电话:010-64193306 全国畜牧总站饲料行业指导处:胡广东、刘士杰,电话:010-64194582、64194591 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 附:编号: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 产品类别:配合饲料□ 浓缩饲料□ 精料补充料□ 单一饲料□ 申请企业名称: (公章)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申请类别:设立□ 迁址□ 增项□ 其他□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制 企 业 声 明 1. 本企业对《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已充分理解。 2. 本企业已按照《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现场审核表》自查合格,可随时接受生产条件现场审核。 3. 本申请书所填信息及附送资料均真实可靠,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表1 企业基本情况
表2 产品基本情况
表3 企业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特有工种持证人员情况
注:"证书"指与企业有合同关系的在岗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最高学历证书,特有工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表4 主要生产设备明细
表5 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明细
需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填写说明 1 适用范围及要求 1.1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饲料生产企业的设立、迁址、增项及其他情况。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迁址指变更生产地址,增项包括增加生产线和增加产品类别,其他包括设备改造、生产设施发生重大改变等情况。饲料生产企业不包括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 1.2 本申请书由企业填写,一式三份,并提供电子版,企业上报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一份(含电子版),承担审核工作的饲料管理部门一份,企业存档一份。 1.3 填报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1.4 须用A4纸打印,并按申请书、文件资料的顺序装订成册。 2 封面 2.1 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规定编写原则,受理部门具体填写。 2.2 产品类别:本申请表中,产品类别分为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单一饲料四个类,下同。 2.3 申请企业名称:填写生产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未取得工商注册的填写企业预先核准名称。 2.4 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 2.5 联 系 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的工作人员姓名。 2.6 申请类别:根据企业情况分别在发证、迁址、增项、其他后面的"□"中打"√"。 2.7 申请日期:填写企业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七年五月一日"。 3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3.1 企业名称:与封面企业名称一致,可以是非法人单位。 3.2 生产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应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 3.3 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本:按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填写。非法人单位填写企业负责人和营业场所。 尚未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没有的事项可以不填写。 3.4 固定资产:仅指生产用的厂房、设备和设施。 3.5所属法人机构的相关信息:适用于非法人机构,按所属法人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填写。 3.6主要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包括生产企业中与管理、采购、生产、技术、品控(质检)有关的机构,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3.7 人员总数:与申请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全部人员总数。 3.8专业技术人员:仅指管理、采购、生产、技术、品控(质检)机构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或取得技术职称的人员。 4 申请产品基本情况 4.1 生产线的产品类别、数量和能力:按生产线适用的产品类别、生产线的数量和生产能力填写。 4.2 产品系列和产品品种数量:产品系列按饲喂动物划分。产品品种数量指同一产品系列中包含的产品品种合计数。 4.3 执行标准名称和编号:按企业执行标准的名称及其相关内容填写。标准编号包括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 4.4 如申请企业的产品数量多、表格不够时,可增加附页,附页须注明"申请产品基本情况附页"。 5 企业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特有工种持证人员情况 填写与本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管理、技术、检验和生产人员,包括总经理、生产经理、品管经理、技术经理、检化验员、中控工、电工、锅炉工、维修工等。企业聘请的顾问或不从事日常生产的专家不必填写。检化验员和中控工等应持农业部发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省级饲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明。 6 主要生产设备明细 6.1 根据企业采用的生产工艺填写必要的生产设备,包括:清理、粉碎、提升、配料、混合、制粒、计量、包装、除尘,设备清单应与工艺流程图相匹配。 6.2 生产线类型:指配合饲料生产线、浓缩饲料生产线、精料补充料生产线或单一饲料生产线。单一饲料生产线应注明所生产产品的具体名称。 6.3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等按照设备的说明书或设备上的铭牌填写,使用日期为该设备首次使用时的日期。关键技术性能指标应填写表明设备主要特征的技术性能参数。 7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明细 7.1 应配有常规项目的检测仪器、设备。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及精料补充料应有:样品粉碎机、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分光光度计、恒温干燥箱、高温炉、定氮装置、脂肪提取装置、抽滤装置、真空泵、水浴锅、通风橱及实验室常规设施。 7.2 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等按照设备的说明书或设备上的铭牌填写,使用日期为该仪器设备首次使用时的日期。关键技术性能指标应填写表明仪器设备主要特征的技术性能参数。 8 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8.1申请情况说明:包括企业概况、生产产品及能力、技术水平、工艺设备、质量保证体系、建厂时间或变迁来源、隶属关系或所有权性质等,兼产的企业应简要说明其他产品的名称和生产规模等。要求500字以上。 8.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机构提供本企业的资料,非法人机构除提供本单位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资料。 8.3厂区平面布局图:应是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标注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其中生产区应标注生产、原料仓储和成品仓储的位置。 8.4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生产工艺流程图应按行业标准--《饲料加工设备图形符号》(LS/T3614)规定的图形符号绘制。工艺说明应详细叙述加工过程和关键步骤的控制参数。 8.5企业管理制度:提供岗位责任制、生产管理制度、检验化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安全卫生制度、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8.6企业标准复印件:生产企业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企业备案标准全文复印件;未进行工商注册的企业应提供标准草案。 8.7产品标签样张:按产品系列提供有代表性产品的标签式样,应按《饲料标签》(GB10648)标准编制。 8.8委托检验协议复印件:企业自身检测能力不足的,应提供与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复印件。 注: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填写说明 饲 料 生 产 企 业 设 立 现 场 审 核 表 申请企业名称: 申请类别:设立□ 迁址□ 增项□ 其他□ 产品类别: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单一饲料□ 生产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审核表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统一制定。 审核表由评审组负责填写。必须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客观、公正、完整地填写,不得随意涂改。现场审核结束后,本表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存档。 二、审核内容的分类 现场审核包括6方面内容,共分为20个审核项目,审核项目又细分为80个审核细目,详见表2。 按照企业设立要求的重要性程度,审核细目分为必备项(A)、基本项(B)和提高项(C)三类。 三、审核结论的判定 1.审核细目结论判定:符合要求的标注"√",不符合要求的标注"×"。如被审核企业不涉及标注"*"的审核内容,则记录为"不涉及"。 对于生产单一饲料的申请企业,参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的审核细目进行现场审核,并视具体品种而定,做好记录。 2.现场审核结论判定:"合格"或"不合格",在表1的相应位置标注"√"。 3.现场审核合格的判定标准: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必备项必须全部符合; (2)基本项80%以上符合; (3)提高项50%以上符合。 表1:评审组人员及审核结果
表2:现场审核内容 一、厂址、建筑物与设施要求
二、现场及环境要求
三、生产工艺与设备要求
四、人员要求
五、质量检验要求
六、管理制度和程序控制要求
表3:现场审核汇总表
注:受审核企业不涉及的审核细目不计入实际审核数量。 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适用于已经取得《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的企业。本表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2.本备案表由企业填写,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电子版,企业上报省饲料管理部门一份,承担审核工作的饲料管理部门一份,企业存档一份。 3.企业名称和合格证编号:按企业取得的《合格证》上的信息填写。 4.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可以有效联系到的企业负责人为准。 5.生产情况:按上一年度企业的生产实际填写。生产单一饲料的企业,按产品名称填写;其他企业按产品类别和产品系列填写,产品类别分为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产品系列按饲喂动物划分。 6.企业情况变更及说明:凡《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中企业基本情况,产品情况,管理、技术和持证上岗人员,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设备发生变更(化)的事项均应如实填写,并说明变更的原因。 7.提供的证明材料目录:凡涉及变更的事项,需按《饲料生产企业设立申请书》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作为附件随本表一起提交。 8.法定代表人签字: 非法人机构的企业,应由所属的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9.省级以下饲料管理部门意见:应根据企业是否按照《统计法》和饲料管理部门要求按时上报报表、当年饲料管理部门对企业抽检情况和结果以及当年企业有无被投诉等情况,填写上报备案意见。 附件4.《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