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粮发〔200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各粮油质检机构: 为确保粮油储存安全和质量良好,指导粮油合理轮换,《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69-2006)、《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70-2006)、《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20571-2006)三项国家标准已于200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原《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0)143号)和《稻谷和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4)43号)中对稻谷、玉米、小麦储存品质判定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大豆、食油的储存品质判定仍按《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0)143号)的规定执行,待新的《大豆、食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原《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相关规定亦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