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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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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闻出版总署  
【发文字号】 新出厅字[2007]15号
【发布日期】 2007-01-22
【实施日期】 2007-0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出厅字[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转发给你们,请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与当地财税部门沟通,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总署计划财务司。
  联系人:王泉、冀素琛
  电话:010-65212904,652127 36
  传真:010-65127873
  邮箱:jicaisi@ppsc.gov.cn
二ΟΟ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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