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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安全许可专用章”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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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6号
【发布日期】 2007-01-22
【实施日期】 2007-01-2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安全许可专用章”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6号)
 

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449号)有关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监管工作,决定于2007年1月10日起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安全许可专用章”,用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签章。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出口审批专用章”同时作废。
  特此公告

  附件: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安全许可专用章”样模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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