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故宫博物院,国家博物馆,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国文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并努力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指引下,贯彻《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文物工作方针,锐意改革,开拓进取,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作出卓越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文物工作者奋发向上、开拓进取,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人事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在2007年我国“文化遗产日”前后,表彰一批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评选表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和所属文博单位。全国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及其所属文博单位的工作人员。 此次评选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35个,先进工作者20名。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推荐先进集体1个、先进工作者1名,故宫博物院、国家博物馆和国家文物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可各推荐1个内设机构先进集体和1名先进工作者,由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选确定表彰名单。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1、认真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以及党和国家“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为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2、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工作职能明确,规章制度健全,岗位责任落实,勤政廉政,科学管理,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具有较强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3、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深入宣传、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法规,在文物调查、保护、维修、发掘、征集、保管、整理、科研、培训教育、宣传、陈列展览等方面成绩显著,努力使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4、文物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健全得力,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和馆藏文物登记工作规范,近5年未发生文物损毁、被盗的事故及其他安全责任事故。加强执法工作,在抵制违法破坏文物及原生环境现象、打击文物犯罪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5、深化改革,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文物工作自身规律,不断创新,以改革促进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刻苦钻研,埋头苦干,无私奉献,本职工作中做出一流成绩。 3、坚持改革创新,勇于开拓进取,认真思考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新时期新形势下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工作、学术和理论建设方面有所创新。 4、谦虚谨慎,关心集体,团结同志,办事公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在干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5、连续从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10年以上。 三、推荐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所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经过民主程序,通过民主评议产生并在所在单位公示;由所在地文化、文物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意见,逐级审核上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人事厅(局)审核并在本地区公示后,向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故宫博物院、国家博物馆和国家文物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本单位领导班子审核并在单位公示后申报;经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评选后,将拟表彰名单在《中国文物报》上进行公示。 (二)严格评选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文物局以及各文博单位,要对推荐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把关,确保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具备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推荐评选工作要面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层单位、面向边远艰苦地区、面向一线工作人员,司局级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 (四)各地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要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四、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人事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组成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在国家文物局人事教育司。 (二)认真做好推荐材料的报送工作。这次评选表彰工作时间紧,范围广,要求高,工作量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单位的推荐工作,请务必于2007年3月31日前完成,并将推荐材料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材料要求事迹准确,字迹工整,手续齐全,加盖公章。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报详细事迹材料,以便作为交流材料进行宣传。 评选推荐材料包括:1、《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全国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见附件2、3)一式六份;2、先进事迹材料(不少于3000字)一式六份;3、先进工作者免冠1寸证件彩照6张。请将上述材料于2007年3月31日前报国家文物局人事教育司,同时将电子邮件发至renshichu@sach.gov.cn。 人事部、国家文物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1、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领导小组 组 长: 单霁翔 国家文物局局长 尹蔚民 人事部副部长 副组长: 张 柏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 董保华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 童明康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 成 员: 高树勋 文化部人事司司长 刘曙光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主任 彭常新 国家文物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顾玉才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司长 宋新潮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司长 侯菊坤 国家文物局人事教育司司长 薛 虹 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副司长 黄 元 国家文物局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 侯菊坤 国家文物局人事教育司司长 副主任: 黄 元 国家文物局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 何 洪 国家文物局人事教育司副司长 成 员: 彭冰冰 国家文物局人事教育司人事处处长 赵 歆 国家文物局人事教育司人事处主任科员 贺 鹏 国家文物局人事教育司人事处科员 附件2: 全国文物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单 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级别 职工总数 拟授予称号 名 称 受过何种 奖 励 主 要 事 迹 意见 所在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文物部门审核意见 县级政府人事、文化、 (盖章) 年 月 日 文物部门审核意见 地级政府人事、文化、 (盖章) 年 月 日 文物部门审核意见 省级政府人事、文化、 (盖章) 年 月 日 国家文物局 人 事 部 (盖章) 年 月 日 意见 审批 附件3: 全国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 审批表 姓 名: 单 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照片 出生年月 籍 贯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参加工作 时 间 学 历 学 位 职 称 工作单位 职 务 拟授予 荣誉称 号名称 何时何地 受过何种 奖励 工 作 简 历 主要先进事迹 意见 所在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文物部门审核意见 县级政府人事、文化、 (盖章) 年 月 文物部门审核意见 地级政府人事、文化、 (盖章) 年 月 日 文物部门审核意见 省级政府人事、文化、 (盖章) 年 月 日 国家文物局 人 事 部 (盖章) 年 月 日 意见 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