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关于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筹备成立并吸收新会员的通告 为了积极推进核电建设和核能事业的健康发展,国防科工委专家咨询委、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和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共100个企事业单位共同发起成立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民政部已于2007年1月9日批复同意筹备成立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与核能利用相关的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核燃料循环、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以及热心核能利用事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开展核能事业发展战略和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开展国内外核能利用状况的研究,进行市场预测和经济分析;构筑行业信息平台,在行业内进行广泛交流;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的同行评估和经验反馈活动;协助政府部门组织核能行业特殊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核能行业标准的编制;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与国外核能行业协会及其它机构的友好交往与合作等。 协会将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核能发展的方针政策,做好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以及行业内部的沟通与交流,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推动核能行业的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为促进核能行业的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目前,协会筹备成立工作已经开始,并于2007年1月17日召开了发起人代表会议暨筹备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各项筹备工作正在抓紧进行。预计今年4月份召开首届会员大会暨协会成立大会。 协会将在100家发起人的基础上继续面向全国发展会员,积极吸收业绩良好和诚信守法的核能领域或热心核能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入会。愿意成为本协会会员的单位,请详细填写《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会员申请登记表》,并附你单位情况介绍,于2007年 3月31日前一并寄送到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谢武成 联系电话:010-8830-6349 010-8836-8453(传真) 电子邮箱:xiewch@caea.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核建大厦九层 邮编:100037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Nuclear Energy Association,缩写为:CNE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与核能利用相关的核设施建设、运营、研究设计、建筑安装、设备制造、核燃料循环、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以及热心核能利用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关于核能发展的方针政策,推动核能行业的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为提高核能利用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提供服务,促进核能行业的发展。 本协会的中心任务是做好政府与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之间、国内与国际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维护全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建言献策,为企业排忧解难,努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驻地为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核能发展的方针、政策,开展核能行业发展战略和重大课题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二、开展国内外核能利用状况的研究,进行市场预测和经济分析,及时向会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三、组织会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核安全文化建设;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的同行评估;组织开展运行和在建核电厂的经验反馈活动; 五、配合政府部门组织核能行业特殊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核能行业特殊岗位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 六、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核能行业标准的编制; 七、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开展核能利用的公众宣传,办好会刊和网站; 九、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团及个人的咨询,提供信息、教育、培训和专项技术服务; 十、组织和开展同国外核能行业协会及其它机构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全国与核能利用相关及热心核能利用的企事业单位,凡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缴纳本年度会费; 五、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三、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技术、科研成果、经济情报、经营管理经验和人才培训等各种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协会请求援助的权利; 六、有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和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问题;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研究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推举名誉理事长,聘请顾问;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听取并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并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含)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单位和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各项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和管理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控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应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参照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