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90518;实施日期:20090101)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第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凡属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对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 |
失效日期:2009-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