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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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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7】第002号
【发布日期】 2007-01-19
【实施日期】 2007-0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90518;实施日期:20090101)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第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凡属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对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
失效日期:2009-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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