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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发改办价格[2007]155号
【发布日期】 2007-01-19
【实施日期】 2007-01-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7]155号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政策解释的请示》(吉发改收管字[2006]16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劳动仲载机构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收费应严格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鉴订的劳动合同进行鉴证,无论一式几份,均按一份计收劳动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为3元;变更劳动合同鉴证,收费标准为1元;续订劳动合同不收费。对用工单位或劳动者复印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的,不得另行收费。
  此复。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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