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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准GB19192-2003《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标委农函[2007]6号
【发布日期】 2007-01-18
【实施日期】 2007-01-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准GB19192-2003《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的函


卫生部:
  你部办公厅《关于报送〈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修改单的函》(卫办政法函[2006]676号)收悉。GB19192-2003《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第1号修改单,业经我委批准,在《中国标准化》2007年第3期上公布,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修改单见附件。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GB19192-2003《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月18日以国标委农函[2007]6号文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GB19192-2003《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国家标准修改内容如下:
  1、删除“表1 隐形眼镜护理液技术要求”中“PH”和“渗透压”两项指标要求。
  2、“附录A 消毒效果试验方法”A.2.1.2.1修改为:
  A.2.1.2.1 取菌种3~14代营养琼脂斜面新鲜培养物(18h~24h),用0.03mol/L磷酸盐缓冲液(PBS)洗下,稀释成含菌量为1×107cfu/mL~1×  108cfu/mL的菌悬液。菌悬液应采用玻璃珠研磨或电动涡旋振动器振打等方式尽量使菌悬液中的细菌为单个菌体。
  3、“附录A 消毒效果试验方法”A.2.1.2.2修改为:
  A.2.1.2.2 从三批试样中分别吸取10.0mL加入三支灭菌试管中,置20℃~25℃水浴5min。
  注:实验中所用的试管材料应与所检测的溶液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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