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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07〕5号
【发布日期】 2007-01-17
【实施日期】 2007-01-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
保监发〔2007〕5号
 
 
各保险公司:
  为便于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确评估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实务指南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实务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实务指南
 
  一、关于引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下列资产的认可标准及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披露要求:
  (1)投资资产;
  (2)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保险公司的下列资产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由其他相关编报规则进行规范,本规则不涉及这些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1)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进行规范;
  (2)证券回购业务产生的资产,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进行规范;
  (3)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中的各项投资资产,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进行规范。
  二、关于定义
  (一)金融债
  金融债,指保险公司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拥有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以及对金融机构的其他债权,包括金融机构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但不包括保险公司对金融机构的应收保费、其他应收款等应收及预付款项。
  1.定期存款,指金融机构与存款人双方在存款时事先约定期限、利率,到期后支取本息的存款。虽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是,本规则规定保险公司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将存放在两家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备付金视为定期存款。
  2.协议存款,指商业银行法人对保险公司法人办理的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最低起存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存款。
  3.结构性存款,指由银行提供的与国际市场利率或汇率等挂钩的外币存款产品。结构性存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银行具有提前终止权,银行在约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决定终止协议。如果客户提前终止协议,可能要承担有关的风险及损失(包括利息损失,甚至本金损失)。目前市场上的结构性存款有两种:一种是在客户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况下银行保证支付本金的结构性存款,另一种是在客户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情况下银行不保证支付本金的结构性存款。第一种结构性存款与定期存款类似,第二种结构性存款则在变现风险、流动性风险、再投资风险上与定期存款有很大区别。因此,本规则对这两种结构性存款规定了不同的认可标准。实务中,有些结构性存款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提前支取的情况下银行是否保证支付本金,对于此类结构性存款,本规则均将其视为提前支取时不保证本金的结构性存款,即只有结构性存款协议中明确约定提前支取时银行保证本金的,才属于第一种结构性存款。
  4.金融债券,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包括金融机构发行的可转换债券。金融债券的种类很多,除了国内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之外,还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金融债券等。
  5.次级债,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受偿顺序在金融机构其他债务之后、股权资本之前的期限较长的债务。次级债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公开发行的次级定期债券以及定向发行的次级定期债务。
  6.其他金融债,指除定期存款等上述五类金融债之外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和保险公司对金融机构的其他债权,但不包括保险公司对金融机构的应收保费、其他应收款等应收及预付款项。
  (二)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指保险公司拥有的由非金融机构企业发行的债券,包括非金融机构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债券。
  (三)资产证券化产品
  资产证券化产品,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运作原理来看,它是一种以信托机构等特殊目的实体作为发行主体,以委托方的基础资产的未来收益作为支持的证券。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和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开元信贷资产证券化受益凭证(ABS)都属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四)信托资产
  信托资产,指保险公司进行信托投资所产生的资产。信托投资是保险公司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保险公司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可以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信托机构,信托机构按保险公司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并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由于保险公司的间接基础设施投资在本质上具有信托投资的性质,因此,本规则将间接基础设施投资作为信托资产进行规范。
  (五)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指保险公司持有的现金以及通常可用于现金管理的金融工具,其中:
  1.现金包括库存现金和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在途货币资金、在证券公司的存出投资款等都属于活期存款。
  2.流动性管理工具包括货币基金、短期融资券、买入返售证券、中央银行票据、商业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和拆出资金。其中,大额可转让存单是指保险公司持有的、可转让但不可提前支取的定期存单。
  三、关于投资资产的分类
  本规则第4条至第5条对投资资产的分类进行了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将投资资产按其性质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资产、权益投资、贷款和其他投资资产。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投资资产进行分类,计算各类投资资产的认可价值,披露相关信息,并设计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来规范投资资产的分类程序,确保分类的合理性、正确性。保险公司对投资资产进行分类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保险公司应当将金融债划分为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金融债券、次级债和其他金融债。其中:
  (1)保险公司持有的由金融机构发行的次级定期债券和次级定期债务均应当列入"次级债",而不应列入"金融债券"。
  (2)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存出的资本保证金,应当视存款形式归入相应的存款类别进行认可和反映。例如,如果保险公司的资本保证金以协议存款的形式存入银行,保险公司就应当将资本保证金作为协议存款在偿付能力报告中进行认可和披露。
  2.保险公司应当将权益投资划分为上市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权益投资。其中:
  (1)权益投资不包括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权益投资。保险公司在确定权益投资的认可价值时,首先应当判断被投资单位是否是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如果被投资单位是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确定其认可价值,如果被投资单位不是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则确定其认可价值。
  (2)其他权益投资,指保险公司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不具有活跃市场的权益投资。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此类权益投资属于长期股权投资,但在评估偿付能力时,此类权益投资属于投资资产,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进行认可和披露。
  (3)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权益投资性质的变化对其进行重分类。例如,如果上市股票发生退市等事项导致其不再具有活跃市场,保险公司应当将其从"上市股票"重分类至"其他权益投资"。
  3.保险公司除了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根据投资资产的性质分类外,还应当根据持有目的和能力将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投资资产进一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非持有至到期投资,并按照这种分类确定各类投资资产的账面价值。
  (1)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分类与通用会计报表中的分类具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如果某项投资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被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仍应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如果某项投资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被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应归入非持有至到期投资。
  (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投资资产进行管理,不能随意改变投资资产的分类。例如,不能随意将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资产重分类为可供出售的投资资产。
  4.保险公司应当将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分别归入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属于混合工具,由债券(主合同)和可转换权(嵌入衍生工具)构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将可转换债券中的债券和可转换权分拆确认,但是,本规则不允许保险公司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分拆认可,并要求保险公司将金融机构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归入金融债券,按照金融债券的标准进行认可;将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归入企业债券,按照企业债券的标准进行认可。
  5.保险公司应当正确划分投资资产和流动性管理工具。流动性管理工具是通常可用于现金管理的金融工具,例如,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货币基金等。尽管公司有时持有此类金融工具的目的并非是为了流动性管理(例如购买某些短期融资券的目的是持有至到期),但考虑到公司持有此类金融工具的目的通常是为了现金管理,因此,本规则将此类金融工具划分为流动性管理工具,即本规则对此类金融工具的分类可能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分类不同。
  表1:投资资产和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一览表
  行次 项目 行次 项目
  1 政府债券 6.2.1     封闭式基金
  2 金融债 6.2.2     开放式基金
  2.1   定期存款 6.3   其他权益投资
  2.2   协议存款 7 贷款
  2.3   结构性存款 7.1   其中:保单质押贷款
  2.4   金融债券 8 其他投资资产
  2.4.1    其中:可转换债券 9 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2.5 次级债 9.1   现金
  2.6   其他金融债 9.2   流动性管理工具
  3 企业债 9.2.1     货币基金
  3.1 其中:可转换债券 9.2.2     短期融资券
  4 资产证券化产品 9.2.3     待回购证券
  5 信托资产 9.2.4     买入返售证券
  5.1 其中:间接基础设施投资 9.2.5     央行票据
  6 权益投资 9.2.6     商业银行票据
  6.1   上市股票 9.2.7     大额可转让存单
  6.2   证券投资基金 9.2.8     拆出资金
  四、关于投资资产的认可标准
  (一)一般性规定
  1.本规则第6条规定,有迹象表明保险公司到期不能处置或者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投资资产为非认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被依法冻结的投资资产;
  (2)为他人担保而被质押的投资资产;
  (3)由于交易另一方出现财务危机、被监管机构接管、被宣告破产等事项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投资资产;
  (4)由于当地的管制、政治动乱、战争、金融危机等原因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境外投资资产。
  但是,本规则第6(2)条规定的资产不包括保险公司进行自我担保时作为质押物的投资资产。例如,保险公司为解决现金流问题,以一项协议存款向银行质押融资,则被质押的协议存款不属于本规则第6(2)条所规定的权利受限资产。
  2.保险公司 确定投资资产的认可价值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判断某项投资资产是否为认可资产,然后再根据本规则第7条至第22条的规定确定认可资产的认可价值。
  【例1】甲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持有某国有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面值1亿元,信用评级为AA级,甲公司将该笔企业债券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2007年3月,甲公司质押5000万元面值的企业债券为他人担保。2007年12月31日,该笔企业债券的账面价值为1.1亿元,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甲公司质押的5000万元面值的企业债券为非认可资产,因此,2007年末该笔企业债券的认可价值为5500万元。
  (2)本规则中的账面价值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所确定的各项投资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政府债券的认可标准
  政府债券包括我国政府发行的债券和外国政府发行的债券。本规则第7条规定政府债券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政府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但是,存在本规则第6条所列情况的政府债券为非认可资产。例如,某国发生政治动乱或战乱,则保险公司持有的该国政府发行的债券为非认可资产。
  (三)金融债的认可标准
  1.基本原则
  金融债包括境内金融债和境外金融债,本规则第8条至第13条规定了金融债的认可标准,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两点:
  一是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债券的信用评级来确定其持有的境内和境外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金融债券、次级债等投资资产的认可价值。
  (1)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境内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公开披露资本充足率指标,而境外商业银行通常也会披露资本充足率指标,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得到境内外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指标。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①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获得报告期末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当使用报告期末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②如果无法获得报告期末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但能获得商业银行报告年度内最近时点的资本充足率,应当使用报告年度内商业银行最近时点的资本充足率;
  ③如果无法获得报告期末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最近时点的资本充足率,但能获得商业银行上一年度末的资本充足率,应当使用上一年度末的资本充足率。
  ④如果无法获得报告期末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报告年度内最近时点的资本充足率,也无法获得上一年度末的资本充足率,则应当将商业银行视为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商业银行。
  例如,甲公司在某商业银行有定期存款,在编制2007年第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时,如果甲公司能够得到该银行2007年第3季度末的资本充足率,应使用该银行2007年第3季度末的资本充足率;如果无法获得该银行2007年第3季度末的资本充足率,但可以获得该银行2007年第1季度末和第2季度末的资本充足率,则应当使用该银行2007年内距报告日最近时点的资本充足率,即使用第2季度末的资本充足率;如果无法获得该银行2007年度内的资本充足率,但能够获得该银行2006年末的资本充足率,应当使用该银行2006年末的资本充足率;如果上述时点的资本充足率均无法获得,则应当将该银行视为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商业银行。
  (2)在确定债券的信用评级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①保险公司在境内购买的金融债券,应当使用境内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对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保险公司在境外购买的金融债券,应当使用国际公认评级机构对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
  ②如果信用评级机构对某一债券有跟踪信用评级,则保险公司应当使用最近时点的评级结果。
  二是在确定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结构性存款的认可价值时,保险公司在本规则生效日前形成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结构性存款可以按照本规则的认可标准进行认可,也可以按照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的认可标准进行认可(详见本指南第七部分--关于附则)。
  2.定期存款的认可标准
  保险公司在境内和境外的定期存款,应当按照如下认可标准认可:
  (1)保险公司的下列定期存款为认可资产:
  ①存放在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
  ②存放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备付金。
  但是,下列定期存款为非认可资产:
  ①存在本规则第6条所列情况的定期存款;
  ②保险公司在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的定期存款。
  (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如下标准确定定期存款的认可价值:
  ①存放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以存款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存放在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以存款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②存放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备付金,以清算备付金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例2】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有四笔定期存款,相关信息如下:
  (1)第一笔存款期限为3年,存放在A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A银行"),其账面价值为8000万元;
  (2)第二笔存款期限为3年,存放在B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B银行"),其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甲公司已知B银行2005年末的资本充足率为8.2%,但无法取得B银行2007年末和2007年度内其他时点以及2006年末的资本充足率,;
  (3)第三笔存款期限为5年,存放在C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C银行"),其账面价值为5000万元,甲公司无法取得C银行2007年末的资本充足率,但已知C银行2007年第2季度末的资本充足率为9.1%;
  (4)第四笔存款期限为4年,存放在D财务公司,其账面价值为800万元;
  (5)甲公司的定期存款不存在本规则第6条所列情况。
  对于存放在A银行的定期存款,由于A银行属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因此,其年末认可价值为8000万元;对于存放在B银行的定期存款,尽管B银行2005年末的资本充足率高于8%,但由于甲公司无法获得B银行2006年末和2007年度内的资本充足率,因此,应当将B银行视为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商业银行,存放在B银行的定期存款的认可价值为900万元(=1000×90%);对于存放在C银行的定期存款,由于C银行2007年第2季度末的资本充足率高于8%,因此,其年末认可 值为5000万元;对于存放在D财务公司的定期存款,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其为非认可资产。
  3.协议存款的认可标准
  保险公司在境内和境外的协议存款为认可资产,但是,存在本规则第6条所列情况的协议存款为非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如下标准确定协议存款的认可价值:
  (1)存放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协议存款,保险公司应当以该类存款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存放在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协议存款,保险公司应当以该类存款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4.结构性存款的认可标准
  保险公司在境内和境外的结构性存款为认可资产。但是,存在本规则第6条所列情况的结构性存款为非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如下标准确定结构性存款的认可价值:
  (1)对于提前支取时银行保证本金的结构性存款,应当视存款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确定认可价值:
  ①如果存款所在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或存款所在银行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存款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②如果存款所在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且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存款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对于提前支取时银行不保证本金的结构性存款,保险公司应当以该类存款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例3】2007年12月31日,乙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有两笔结构性存款,相关信息如下:
  (1)第一笔结构性存款的账面价值为1200万美元,存放在E商业银行。该存款协议约定,乙公司若遇特殊情况提前支取时,银行将保证本金。乙公司无法获得E银行2007年末的资本充足率,但已知2007年6月30日E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8.2%。
  (2)第二笔结构性存款的账面价值为2000万美元,存放在F商业银行。该存款协议未对乙公司提前支取的情况做出约定。
  假设2007年12月31日美元汇率为7.75元。
  第一笔结构性存款协议表明,乙公司提前支取时银行保证本金且E银行资本充足率高于8%,因此,第一笔结构性存款的年末认可价值为9300万元(=1200×7.75);第二笔结构性存款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提前支取时银行是否保证本金,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乙公司应当将其视为提前支取时银行不保证本金的结构性存款。因此,第二笔结构性存款的年末认可价值为13175(=2000×7.75×85%)万元。
  5.金融债券的认可标准
  保险公司通过境内投资和境外投资而持有的的金融债券为认可资产,但是,存在本规则第6条所列情况的金融债券为非认可资产。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如下标准确定金融债券的认可价值:
  (1)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以金融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以金融债券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如果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以金融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如果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下,以金融债券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6.次级债的认可标准
  保险公司持有的商业银行和其他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如下标准确定次级债的认可价值:
  (1)对于保险公司持有的其他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应当视发行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确定次级债的认可价值:
  ①如果发行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以次级债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②如果发行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以次级债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对于保险公司持有的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应当视发行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确定次级债的认可价值:
  ①如果发行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以次级债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②如果发行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以次级债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7.其他金融债的认可标准
  保险公司持有的其他金融债为非认可资产,但是,中国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债券的认可标准
  本规则第14条规定保险公司通过境内投资和境外投资而持有的企业债券为认可资产。但是,存在本规则第6条所列情况的企业债券为非认可资产。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如下标准确定企业债券的认可价值:
  (1)对于保险公司在境内购买的企业债券,如果境内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以企业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如果境内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下,以企业债券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对于保险公司在境外购买的企业债券,如果国际公认评级机构对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以企业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如果国际公认评级机构对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下,以企业债券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五)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认可标准
  本规则第15条规定资产证券化产品为认可资产,但是,存在本规则第6条所列情况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为非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如下标准确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认可价值:
  (1)对于保险公司在境内购买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如果境内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信用评级为AAA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如果境内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其信用评级在AAA级以下,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对于保险公司在境外购买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如果国际公认评级机构对其信用评级为AAA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如果国际公认评级机构对其信用评级为AAA级以下,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但是,中国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规定的除外。
  (六)信托资产的认可标准
  本规则第16条规定信托资产为认可资产,但是,存在本规则第6条所列情况的信托资产为非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信托资产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中国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规定的除外。
  (七)权益投资的认可标准
  本规则第17条至第19条对保险公司持有的境内和境外的权益投资的认可标准进行了规定:
  1.保险公司持有的未被证券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上市股票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该类上市股票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但是,下列上市股票为非认可资产:
  (1)存在本规则第6条所列情况的上市股票;
  (2)保险公司持有的被证券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上市股票,例如,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ST股票和*ST股票。
  2.证券投资基金为认可资产,但是,存在本规则第6条所列情况的证券投资基金为非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证券投资基金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3.其他权益投资为非认可资产,中国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规定的除外。
  (八)贷款的认可标准
  本规则第20条规定保单质押贷款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保单质押贷款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但是,下列贷款为非认可资产:
  (1)存在本规则第6条所列情况的贷款;
  (2)除保单质押贷款之外的其他贷款。
  中国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规定的除外。
  (九)其他投资资产
  本规则第22条规定其他投资资产为非认可资产,但是,中国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规定的除外。
  五、关于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的认可标准
  1.权利受限的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本规则第23条规定,有迹象表明保险公司到期不能处置或者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为非认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被依法冻结的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2)为他人担保而被质押的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3)由于交易另一方出现财务危机、被监管机构接管、被宣告破产等事项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4)由于当地的管制、政治动乱、战争、金融危机等原因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境外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需要注意的是,本规则第23(2)条规定的资产不包括保险公司进行自我担保时作为质押物的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2.现金的认可标准
  本规则第2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下列现金为认可资产:
  (1)库存现金;
  (2)存放在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
  (3)存放在证券公司的存出投资款。
  保险公司应当以上述现金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但是,下列现金为非认可资产:
  (1)存在本规则第23条所列情况的现金;
  (2)保险公司在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的活期存款。
  3.流动性管理工具的认可标准
  本规则第25条规定流动性管理工具为认可资产,但是,存在本规则第23条所列情况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为非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流动性管理工具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本规则第25条规定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不包括证券回购业务产生的待回购证券和买入返售证券。待回购证券和买入返售证券的认可标准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进行规范。
  六、关于披露
  (一)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保险公司将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投资资产区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非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程序以及相应的依据。
  2.保险公司将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投资资产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非持有至到期投资之间重分类的程序以及相应的依据。
  3.保险公司将权益投资在上市股票和其他权益投资之间重分类的程序以及相应的依据。
  4.关于权利受限投资资产的特别说明,包括导致权利受到限制的原因和权利受限投资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明细表IA-1、明细表IA-2、明细表IA-3、明细表IA-4、明细表IA-5、明细表IA-6、明细表IA-7、明细表IA-8、明细表IA-9、明细表IA-10、明细表IA-11、明细表IA-12、明细表IA-13、明细表IA-14、明细表IA-15的格式和要求披露以下信息:
  (1)政府债券的认可情况,包括债券名称、发行国家、付息频率、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2)金融债的认可情况,包括金融机构的名称、各类金融债的期限、利率、付息频率、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3)企业债券的认可情况,包括债券名称、发行机构名称、利率、付息频率、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4)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认可情况,包括产品名称、发行机构名称、利率、付息频率、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5)基础设施投资的认可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受托机构名称、项目预算总额、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6)上市股票的认可情况,包括股票名称、股票代码、期末每股市价、期末持股比例、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7)证券投资基金的认可情况,包括基金名称、初始投资成本、基金净值、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8)其他投资资产的认可情况,包括其他投资资产的种类、账面余额和认可价值等;
  (9)持有的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的认可情况,包括外汇资金余额、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的投资品种、国别、信用等级、到期日、利率、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10)外币投资资产的认可情况,包括外币投资资产的种类、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11)流动性管理工具的的认可情况,包括持有的流动性管理工具的种类、账面余额、认可价值等。
  七、关于附则
  (一)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关系
  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有关投资资产的编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例如,投资资产账面价值的确认,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非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分类标准等。
  (二)生效日
  1.本规则自2007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即2007年第1季度及以后期间的偿付能力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当根据本规则编报。
  2.保险公司在2007年3月31日前形成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结构性存款可以按照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规定的认可标准进行认可,也可以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认可。但是,保险公司在2007年3月31日后形成的下列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结构性存款应当按照本规则进行认可:
  (1)生效日后新增资金形成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结构性存款;
  (2)续存的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结构性存款。
  【例4】甲公司2005年8月1日存入F银行(该银行为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笔5000万元的2年期定期存款,F银行2007年第1季度末的资本充足率为6%。假设该笔存款没有本规则第6条所列情况。
  甲公司编报2007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时,可以按照原编报规则第2号的规定认可该笔定期存款,即该笔定期存款的认可价值为5000万元。也可以按照本规则认可该笔定期存款,即该笔存款的认可价值为4500万元(=5000×90%)。如果2007年8月1日该笔存款到期后,甲公司将其续存为2年期的定期存款,F银行2007年第3季度末的资本充足率为6.5%,则甲公司编报第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时,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确定其认可价值,即该笔存款的认可价值为4500万元(=5000×90%)。
  (三)相关制度的适用
  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部分新增资金运用形式及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中有关投资资产和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同时废止。
  表2:投资资产新旧认可标准对照表
  行次 项目 旧认可标准 新认可标准
  1 政府债券 政府债券为认可资产。短期国债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长期国债投资按摊余价值计价并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政府债券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 金融债
  2.1 定期存款 下列定期存款为认可资产:(1)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区域性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2)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比例限制的,在中资商业银行的境外分行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外国银行的定期存款;(3)存放在邮政储蓄机构的定期存款;(4)存放在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备付金。
  保险公司应当以上述定期存款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保险公司下列定期存款为认可资产:(1)存放在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2)存放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备付金。
  保险公司应当按以下标准确定上述定期存款的认可价值:
  (1)存放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存放在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存放在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备付金,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2 协议存款 下列协议存款为认可资产:(1)存放在全国性商业银行、区域性城市商业银行和外资商业银行的协议存款;(2)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比例限制的,在中资商业银行的境外分行和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在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外国银行的协议存款。
  保险公司应当以上述协议存款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协议存款为认可资产。存放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协议存款,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存放在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协议存款,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3   结构性存款 结构性存款为认可资产:
  (1)提前支取保证本金的结构性存款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提前支取不保证本金的结构性存款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结构性存款为认可资产:
  (1)提前支取时银行保证本金的结构性存款,如果存款所在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或存款所在银行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存款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如果存款所在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且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存款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提前支取时银行不保证本金的结构性存款,以存款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2.4   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为认可资产,但违反保监会比例限制持有的部分为非认可资产。短期金融债券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金融债券投资按摊余价值计价并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金融债券为认可资产:
  (1)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资本充足率低于8%的非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的金融债券,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下的金融债券,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4.1 其中: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为认可资产,但违反中国保监会规定比例限制持有的可转换债券为非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以可转换债券的账面价值与市价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同上
  2.5   次级债 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持有的商业银行和其他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为认可资产,但超过比例限制持有的部分为非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次级债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次级债为认可资产:
  (1)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如果发行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以次级债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如果发行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以次级债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如果发行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以次级债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如果发行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以次级债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6   其他金融债 尚未涉及 其他金融债为非认可资产,中国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规定的除外
  3 企业债券 所有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且经监管部门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为认可资产,但违反保监会比例限制持有的部分以及保险公司在《保险法》实施前已经持有或者在《保险法》实施后违规持有的其他企业债券均为非认可资产。短期企业债券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企业债券投资按摊余价值计价并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债券为认可资产。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AA级)的企业债券,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3.1 其中: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为认可资产,但违反中国保监会规定比例限制持有的可转换债券为非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以可转换债券的账面价值与市价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同上
  4 资产证券化产品 属非认可资产 资产证券化产品为认可资产。信用评级为AAA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信用评级在AAA级以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中国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规定的除外。
  5 信托资产 属非认可资产 信托资产为认可资产,以信托资产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中国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规定的除外。
  6 权益投资
  6.1   上市股票 上市股票为认可资产,但《保险法》或《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后违规持有的上市股票为非认可资产。短期股权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按历史成本计价并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持有的上市股票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以股票账面价值与市价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由于被投资公司业绩下滑、人为操纵股价等因素使保险公司持有的股票成为《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禁止投资的股票,保险公司应当将其确认为非认可资产。 保险公司持有的未被证券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上市股票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该类股票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保险公司持有的被证券交易所实施特别处理的上市股票为非认可资产。
  6.2 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为认可资产,但违反保监会比例限制持有的部分为非认可资产。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计提跌价准备。 证券投资基金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证券投资基金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6.3 其他权益投资 其他权益投资为认可资产,但《保险法》或《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后违规持有的其他权益投资为非认可资产。短期股权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按历史成本计价并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其他权益投资为非认可资产,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的除外
  7 贷款 保单质押贷款为认可资产。其他贷款为非认可资产。 保单质押贷款为认可资产。保险公司应当以保单质押贷款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其他贷款为非认可资产,中国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规定的除外。
  8 其他投资资产 属非认可资产 属非认可资产,保监会另有认可标准的除外。
附:明细表IA-1:投资资产
  公司名称:___________ _____ 年(___季) 单位:万元
  行次 投资资产 期末 期初
   境内投资资产账面余额 境外投资资产账面余额 非认可价值 认可价值 境内投资资产账面余额 境外投资资产账面余额 非认可价值 认可价值
   1 2 3 4=1+2-3 5 6 7 8=5+6-7
  1 政府债券
  2 金融债
  2.1  定期存款
  2.2  协议存款
  2.3  结构性存款
  2.4  金融债券
  2.4.1 其中:可转换债券
  2.5  次级债
  2.6  其他金融债
  3 企业债券
  3.1 其中:可转换债券
  4 资产证券化产品
  5 信托资产
  5.1  其中:基础设施投资
  6 权益投资
  6.1 上市股票
  6.2 证券投资基金
  6.3 其他权益投资
  7 贷款
  7.1  其中:保单质押贷款
  8 其他投资资产
  9 总计
  明细表IA-2:政府债券
  公司名称:___________ _____ 年(___季) 单位:万元
  行次 债券名称 债券代码 发行国家 剩余期限 票面利率 付息频率 期末 期初
   账面余额 非认可价值 认可价值 账面余额 认可价值
    1 2 3 4 5 6 7 8=6-7 9 10
  1 持有至到期(合计) -- -- -- -- --
  1.1
  1.2
  1.3
  1.4
  1.5
  … ……
  2 非持有至到期(合计) -- -- -- -- --
  2.1
  2.2
  2.3
  2.4
  2.5
  … ……
  3 总  计(=1+2)  --  -- -- -- --
  填表说明:
  (1)保险公司应当按政府债券的期末账面余额降序填列持有至到期和非持有至到期的政府债券;
  (2)第5列填列支付利息的频率,如一次付息、年付、半年付或季付等。
  明细表IA-3:前十大金融机构的金融债
  公司名称:___________ _____ 年(___季) 单位:万元
  行次 存入(或发行)机构的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定期存款
  账面余额 协议存款
  账面余额 结构性存款账面余额 金融债券
  账面余额 次级债
  账面余额 其他金融债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合计 非认可价值 认可价值
    1 2 3 4 5 6 7 8 9 10=8-9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总 计 --
  填表说明:
  (1)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期末金融债账面余额降序填列金融债账面余额居前十位的金融机构的名称及金融债的信息;
  (2)如果保险公司与金融机构为关联方,则应当在第1列填列双方的关联方关系(股东、股东的控制方、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子公司等),例如,如果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则填列"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如果没有关联方关系,则填列"非关联方";
  (3)第8列填列第2列至第7列的合计数;
  (4)第11行填列第1行至第10行的合计数。
  明细表IA-4:结构性存款
  公司名称: 年 ( 季)  单位:万元
  行次 存款银行 币种 起始日 期限 利率 付息
  频率 提前终止协议时是否保证本金 账面余额(外币) 折算汇率 账面余额(人民币) 非认可价值 认可
  价值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提前支取保证本金的结构性存款 -- -- -- -- -- -- -- --
  12 提前支取不保证本金的结构性存款 -- -- -- -- -- -- -- --
  13 结构性存款总计 -- -- -- -- -- -- -- --
  填表说明:
  (1)第1行至第10行按账面余额(人民币)降序填列账面余额(人民币)居前十位的结构性存款,第11行和第12行分别填列提前支取保证本金和提前支取不保证本金的结构性存款的全部账面余额、非认可价值和认可价值,第13行填列全部结构性存款的账面余额、非认可价值和认可价值(即等于第11行和第12行的合计),因此,第13行结构性存款的账面余额、非认可价值和认可价值的总计不一定等于第1行到第10行的加总数;
  (2)第5列填列银行支付利息的频率,如一次付息、年付、半年付或季付等。
  明细表IA-5:金融债券
  公司名称:___________  _____年(___季) 单位:万元
  行次 债券名称 债券代码 发行机构名称 与本公司的关系 剩余期限 票面利率 付息频率 期末 期初
   账面余额 非认可价值 认可价值 账面余额 认可价值
    1 2 3 4 5 6 7 8 9=7-8 10 11
  1 持有至到期(合计) -- -- -- -- -- --
  1.1
  1.2
  1.3
  1.4
  1.5
  … ……
  2 非持有至到期(合计) -- -- -- -- -- --
  2.1
  2.2
  2.3
  2.4
  2.5
  … ……
  3 总  计(1+2) -- -- -- -- -- --
  填表说明:
  (1)保险公司应当分别按持有至到期和非持有至到期金融债券期末账面余额降序填列本表;
  (2)如果保险公司与发行方为关联方,则应当在第3列填列双方的关联方关系(股东、股东的控制方、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子公司等),例如,如果发行方与保险公司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则填列"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如果没有关联方关系,则填列"非关联方";
  (3)第6列填列支付利息的频率,如一次付息、年付、半年付或季付等。
  明细表IA-6:次级债
  公司名称: 年( 季)  单位:万元
  行次 发行人 与本公司的关系 到期日 利率 付息
  频率 可否提前赎回或转让 账面
  余额 非认可价值 认可
  价值
   1 2 3 4 5 6 7 8
  1 持有至到期(合计) -- -- -- -- --
  1.1  银行发行的次级债
  1.1.1 ………
  …. ………
  1.2  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
  1.2.1 ………
  …. ………
  2 非持有至到期(合计) -- -- -- -- --
  2.1  银行发行的次级债
   ………
  2.2  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
  …. ………
  3 总计 -- -- -- -- --
  填表说明:
  (1)本表按照次级债到期的先后顺序填列,即先填列最先到期的次级债;
  (2)如果保险公司购买了同一发行人不同期的次级债,应分别填列各期次级债的相关信息;
  (3)如果保险公司与次级债发行人(募集人)为关联方,则应在第1列中填列&方的关联方关系(股东、股东的控制方、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子公司等),例如,如果发行人为公司股东,则在第1列填列"本公司的股东";如果没有关联方关系,则在第1列填列"非关联方";
  (4)到期日只需填列年度和月份,如2007年5月;如合同双方已确认提前偿还,则应以提前偿还日作为到期日;
  (5)第4列填列发行人支付次级债利息的频率,如一次付息、年付、半年付或季付等。
  明细表IA-7:企业债券
  公司名称:___________  _____年(___季) 单位:万元
  行次 债券名称 债券代码 发行机构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剩余期限 票面利率 付息频率 期末 期初
   账面余额 非认可价值 认可价值 账面余额 认可价值
    1 2 3 4 5 6 7 8 9=7-8 10 11
  1 持有至到期(合计) -- -- -- -- -- --
  1.1
  1.2
  1.3
  1.4
  1.5
  … ……
  2 非持有至到期(合计) -- -- -- -- -- --
  2.1
  2.2
  2.3
  2.4
  2.5
  … ……
  3 总  计(1+2) -- -- -- -- -- --
  填表说明:
  (1)保险公司应当按企业债券的期末账面余额降序填列;
  (2)如果保险公司与发行机构为关联方,则应当在第3列填列双方的关联方关系(股东、股东的控制方、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子公司等),例如,如果发行机构与保险公司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则填列"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如果没有关联方关系,则填列"非关联方";
  (3)第6列填列支付利息的频率,如一次付息、年付、半年付或季付等。
  明细表IA-8:资产证券化产品
  公司名称:___________  _____年(___季) 单位:万元
  行次 产品名称 产品代码 发行机构名称 与本公司的关系 剩余期限 利率 付息频率 期末 期初
   账面余额 非认可价值 认可价值 账面余额 认可价值
    1 2 3 4 5 6 7 8 9=7-8 10 11
  1 持有至到期(合计) -- -- -- -- -- --
  1.1
  1.2
  1.3
  1.4
  1.5
  … ……
  2 非持有至到期(合计) -- -- -- -- -- --
  2.1
  2.2
  2.3
  2.4
  2.5
  … ……
  3 总  计(1+2) -- -- -- -- -- --
  填表说明:
  (1)保险公司应当按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期末账面余额的降序填列;
  (2)如果保险公司与发行机构为关联方,则应当在第3列填列双方的关联方关系(股东、股东的控制方、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子公司等),例如,如果发行机构与保险公司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则填列"受同一第三方控制";如果没有关联方关系,则填列"非关联方";
  (3)第6列填列支付利息的频率,如一次付息、年付、半年付或季付等。
  明细表IA-9:基础设施投资
  公司名称:___________  _____年(___季)  单位:万元
  行次 项目名称 受托机构
  名称 初始投资日期 经营期限 项目预算总额 本期追加投资 期末投资总额 期末 期初
   账面余额 非认可价值 认可价值 账面余额 认可价值
    1 2 3 4 5 6 7 8 9=7-8 10 11
  1
  2
  3
  4
  5
  6
  7
  8
  9
  10
  …
   总计  -- -- --
  填表说明:
  (1)保险公司应当按基础设施的期末投资总额降序填列;
  (2)初始投资日期只需填列年度和月份,如2007年5月。
  明细表IA-10:上市股票
  公司名称:___________  _____年(___季)  单位:万元
  行次 股票名称 股票代码 期末持股数量(万股) 期末持股比例 期末每股市价 期末 期初
   账面余额 非认可价值 认可价值 账面余额 认可价值
    1 2 3 4 5 6 7=5-6 8 9
  1
  2
  3
  4
  5
  6
  7
  8
  9
  10
  …
   总计 -- -- --
  填表说明:
  (1)保险公司应当按持有上市股票的期末市值降序填列本表;
  (2)本表填列的上市股票不包括保险公司持有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股票。
  明细表IA-11: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名称:___________  _____年(___季)  单位:万元
  行次 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 期末基金净值 初始投资成本 期末 期初
   账面余额 非认可价值 认可价值 账面余额 认可价值
    1 2 3 4 5 6=4-5 7 8
  1 封闭式基金(合计) --
  1.1
  1.2
  1.3
  1.4
  1.5
  … ……
  2 开放式基金(合计) --
  2.1
  2.2
  2.3
  2.4
  2.5
  … ……
  3 总 计(=1+2)  --
  填表说明:
  (1)保险公司应当按封闭式基金的市值降序填列持有的封闭式基金,按开放式基金的净值降序填列持有的开放式基金;
  (2)第3列填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基金的初始投资成本。
  明细表IA-12:其他投资资产
  公司名称:___________ _____年(___季)  单位:万元
  行次 投资种类 期末 期初
   账面余额 非认可价值 认可价值 账面余额 认可价值
    1 2 3 4 5
  1
  2
  3
  4
  5
  6
  ……
   总 计
  明细表IA-13:持有的境外外汇投资资产
  公司名称:  年( 季)  单位:万元
  行次 投资品种 国别 评级机构及信用等级 到期日 利率 付息频率 账面余额 非认可价值 认可价值
   外币 人民币 汇兑损益
   1 2 3 4 5 6 7 8 9 10=7-9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总计 -- -- -- -- --
  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
  投资付汇额度 外汇资金
  余额 外汇资金境外委托投资余额
  填表说明:
  (1)第1行至第10行降序填列账面余额(人民币)居前十位的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的明细信息,第11行填列全部境外外汇投资资产的账面余额、非认可价值、认可价值等信息;
  (2)第1列填列政府债券的发行国(或地区),以及企业债券发行人、金融债券发行人和存款银行的所在国(或地区);
  (3)到期日只需填列年度和月份,如2007年5月;
  (4)第5列填列银行存款、债券等投资资产支付利息的频率,如一次付息、年付、半年付或季付等;
  (5)第6列和第7列分别填列外币表示的账面余额(应当标明币种,如USD、HKD等)和折合为人民币的账面余额,第9列和第10列填列折合为人民币的非认可价值和认可价值。
  明细表IA-14:外币投资资产
  公司名称: 年 ( 季) 单位:万元
  行次 币种 账面余额(外币) 折算
  汇率 账面余额(人民币) 定期存款的账面余额 协议存款的账面余额 结构性存款的账面余额 金融债券的账面余额 企业债券的账面余额 其他外币投资资产的账面余额 认可
  价值
   1 2 3=1×2 4 5 6 7 8 9 10
  1
  2
  3
  4
  5
  6
  7 总计 -- --
  填表说明:
  (1)保险公司应在本表第1行至第5行降序填列外币投资资产中期末账面余额(人民币)居前五位的外币投资资产信息,其余外币投资资产在第6行中汇总填列;
  (2)币种应填列"美元"、"欧元"等,第4列至第9列填列以人民币表示的各类外币投资资产的期末账面余额。
  明细表IA-15:流动性管理工具
  公司名称:___________ _____年(___季)  单位:万元
  行次 类别 期末 期初
   账面余额 非认可价值 认可价值 账面余额 认可价值
    1 2 3 4 5
  1 货币基金
  2 短期融资券
  3 央行票据
  4 商业银行票据
  5 大额可转让存单
  6 拆出资金
  7 其他流动性管理工具
  8 总 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
  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实务指南
  一、关于引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包括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
  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投资不是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行为。保险公司投资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是保险公司经营范围、经营地域、财务模式和发展战略的变化。与保险公司投入200万元在一个省设立一家分公司的性质相似,保险公司投入10亿元控制另一家保险公司或参股一家银行,是公司经营领域、财务模式和发展策略的变化,而不是简单的资金运用行为。保险公司通过资金运用活动获得利润,也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投资参股其他企业等方式获得利润,但这两种获取利润的行为具有不同的性质,不能混为一谈。因此,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不同于投资资产。保险公司在确定权益投资的认可价值时,首先应当判断被投资单位是否是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如果被投资单位是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则确定其认可价值,如果被投资单位不是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确定其认可价值。
  二、关于定义
  (一)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保险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控制的企业。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二)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是指保险公司与其他方对其实施共同控制的企业。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三)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保险公司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三、关于认可标准
  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为认可资产,本规则第3条至第6条规定了其认可标准。
  (一)权利受限资产
  本规则第3条强调,有迹象表明保险公司不能处置,或者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为非认可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被依法冻结的权益;
  2.为他人担保而被质押的权益;
  3.由于被投资单位出现财务危机、被监管机构接管、被宣告破产等事项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权益;
  4.由于当地的管制、政治动乱、战争、金融危机等原因而导致保险公司对其处置受到限制的境外权益。
  在判断某项权益投资是否属于权利受限资产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保险公司以其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作为质押物进行自我融资时,被质押的权益不属于本规则第3(2)条所述的权利受限资产。例如,甲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持有A商业银行15%的股权,A商业银行为甲公司的联营企业。2007年2月,甲公司为了解决自身现金流问题,将其持有的A商业银行15%的股权向B商业银行质押融资,假设该笔权益不存在本规则第3条规定的其他情况,则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甲公司在A商业银行的权益为认可资产。
  2.为了保证股权分置改革、战略投资、国有企业改革等稳妥实施,有些股权投资具有锁定期要求,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暂不流通。虽然保险公司对这些权益的处置受到限制,但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活动未受到影响,也未出现本规则第3条所述情况,则保险公司持有的在锁定期内或暂不流通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权益不属于权利受限资产。
  (二)认可价值的确定方法
  1.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应当以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为依据,并以权益法核算的账面价值作为确定其认可价值的基础。按照《会计会计准则》的规定,母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的投资应按成本法核算。但是,确定保险公司在子公司中权益的认可价值时,需将成本法核算的账面价值调整为按权益法核算的账面价值。
  2.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股票是否在境内或境外公开、规范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来确定其认可价值:
  (1)如果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股票在境内或境外公开、规范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保险公司应当以权益法核算的账面价值作为其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的认可价值。
  (2)如果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股票未在境内或境外公开、规范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保险公司应当以权益法核算的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的认可价值。
  其中,境内或境外公开、规范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
  例如,甲公司投资10000万元持有非上市公司乙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70%的股份,成为乙公司的母公司。2007年3月,甲公司质押乙公司10%的股权为他人担保。2007年12月31日,乙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为20000万元。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这笔投资在甲公司单独财务报表中按成本法核算的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
  首先,根据本规则的规定,10%的质押股权为非认可资产;
  其次,甲公司应当确定剩余60%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账面价值,即20000×60%=12000万元;
  最后,由于乙公司的股票未在境内外公开、规范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07年末甲公司在乙公司中的权益的认可价值为11400(=12000×95%)万元。
  四、关于披露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明细表EI-1、明细表EI-2、明细表EI-3、明细表EI-4的格式和要求披露以下信息:
  (1)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及权益认可情况,包括被投资单位名称、持股比例、偿付能力充足率、账面余额、非认可价值、认可价值等;
  (2)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商业银行的基本情况及权益认可情况,包括被投资单位名称、持股比例、资本充足率、账面余额、非认可价值、认可价值等;
  (3)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及权益认可情况,包括被投资单位名称、持股比例、净资本、账面余额、非认可价值、认可价值等;
  (4)在其他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的认可情况,包括被投资单位名称、持股比例、账面余额、非认可价值、认可价值等。
  五、关于附则
  本规则及相关问题解答等规定未涉及的有关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的编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例如,本规则第5条和第6条中的权益法为《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权益法,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权益法的具体规定确定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权益的账面价值。
  本规则自2007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即2007年第1季度及以后期间的偿付能力报告应当根据本规则编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股票和境外外汇投资资产》中有关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明细表EI-1: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保险公司
  公司名称:  年( 季)  单位:万元
  行次 被投资单位名称 持股比例 与本公司的关系 证券交易所 偿付能力充足率 初始投资成本 权益法下的账面余额 权利受限资产的账面价值 其他非认可价值 认可价值 权利受限的原因 提供担保等额外资本支持的情况
   1 2 3 4 5 6 7 8 9=6-7-8 10 11
  1 在境内外公开、规范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 ………
  1.2 ………
  … ………
  2 未在境内外公开、规范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1 ……… --
  2.2 ……… --
  … ……… --
  3 总计 -- -- --
  填表说明:
  (1)第2列填列"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2)第3列填列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名称;
  (3)第5列填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4)第7列填列符合本规则第3条规定的权利受限资产按权益法核算的账面价值;
  (5)第8列填列除权利受限原因外,其他原因(如减值、本规则第6条的规定)所导致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权益的非认可价值;
  (6)第10列填列导致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的处置受到限制的原因;
  (7)第11列填列对被投资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等额外资本支持的承诺,包括承诺的性质、金额和条件。
  明细表EI-2: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商业银行
  公司名称:  年( 季)  单位:万元
  行次 被投资单位名称 持股比例 与本公司的关系 证券交易所 资本充足率 初始投资成本 权益法下的账面余额 权利受限资产的账面价值 其他非认可价值 认可价值 权利受限的原因 提供担保等额外资本支持的情况
   1 2 3 4 5 6 7 8 9=6-7-8 10 11
  1 在境内外公开、规范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 ………
  1.2 ………
  … ………
  2 未在境内外公开、规范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1 ……… --
  2.2 ……… --
  … ……… --
  3 总计 -- -- --
  填表说明:
  (1)第2列填列"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2)第3列填列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名称;
  (3)第4列填列商业银行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4】2号)及有关规定计算的资本充足率;
  (4)第5列填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5)第7列填列符合本规则第3条规定的权利受限资产按权益法核算的账面价值;
  (6)第8列填列除权利受限原因外,其他原因(如减值、本规则第6条的规定)所导致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权益的非认可价值;
  (7)第10列填列导致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的处置受到限制的原因;
  (8)第11列填列对被投资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等额外资本支持的承诺,包括承诺的性质、金额和条件。
  明细表EI-3: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证券公司
  公司名称:  年( 季)  单位:万元
  行次 被投资单位名称 持股比例 与本公司的关系 证券交易所 净资本 初始投资成本 权益法下的账面余额 权利受限资产的账面价值 其他非认可价值 认可价值 权利受限的原因 提供担保等额外资本支持的情况
   1 2 3 4 5 6 7 8 9=6-7-8 10 11
  1 在境内外公开、规范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 ………
  1.2 ………
  … ………
  2 未在境内外公开、规范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1 ……… --
  2.2 ……… --
  … ……… --
  3 总计 -- -- --
  填表说明:
  (1)第2列填列"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2)第3列填列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名称;
  (3)第4列填列证券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6】34号)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净资本;
  (4)第5列填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5)第7列填列符合本规则第3条规定的权利受限资产按权益法核算的账面价值;
  (6)第8列填列除权利受限原因外,其他原因(如减值、本规则第6条的规定)所导致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权益的非认可价值;
  (7)第10列填列导致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的处置受到限制的原因;
  (8)第11列填列对被投资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等额外资本支持的承诺,包括承诺的性质、金额和条件。
  明细表EI-4:其他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公司名称:  年( 季)  单位:万元
  行次 被投资单位名称 持股比例 与本公司的关系 证券交易所 初始投资成本 权益法下的账面余额 权利受限资产的账面价值 其他非认可价值 认可价值 权利受限的原因 提供担保等额外资本支持的情况
   1 2 3 4 5 6 7 8=5-6-7 9 10
  1 在境内外公开、规范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 ………
  1.2 ………
  … ………
  2 未在境内外公开、规范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1 ……… --
  2.2 ……… --
  … ……… --
  3 总计 -- -- --
  填表说明:
  (1)第2列填列"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2)第3列填列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名称;
  (3)第4列填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4)第6列填列符合本规则第3条规定的权利受限资产按权益法核算的账面价值;
  (5)第7列填列除权利受限原因外,其他原因(如减值、本规则第6条的规定)所导致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权益的非认可价值;
  (6)第9列填列导致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的处置受到限制的原因;
  (7)第10列填列对被投资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等额外资本支持的承诺,包括承诺的性质、金额和条件。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人寿保险公司)》实务指南
  一、关于引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人寿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包括测试区间、测试对象、测试情景、测试程序以及相应的披露要求。
  本规则仅适用于人寿保险公司(包括健康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则进行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结果不作为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直接依据。
  二、关于定义
  (一)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是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其未来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状况的预测和评价。通过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动态测试,可以及时对保险公司可能出现偿付能力恶化的情况进行预警,有利于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有助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资本管理,从而预防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
  (二)基本情景
  基本情景,是指保险公司未来最有可能发生的情景。本规则定义的基本情景,是保险公司在分析和研究自身经验数据、行业现有信息及对未来趋势合理预测的基础上所建立的对于未来一段时间内新业务、投资收益率、死亡率、疾病率、其他承保事故发生率、费用和退保率等假设的最优估计。
  (三)不利情景
  不利情景,是指保险公司未来有可能发生并且会对偿付能力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情景。一般认为,不利情景实际发生的概率较低,但是一旦发生就将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产生较为严重的不利影响。保险公司测试的不利情景要能够反映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风险,同时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四)管理层行为
  管理层行为,是指保险公司为改善偿付能力状况而做出的重大管理层策略变化。实务中,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在了解了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之后,可能会改变经营策略并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对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一定程度的改善。
  三、关于测试区间
  我国的人寿保险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如果考虑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时间区间过长,很可能会与实际结果出现较大的偏差。因此,本规则规定保险公司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时间区间为自报告年度末开始的未来三个会计年度。保险公司应当将测试区间以年为单位,划分为报告年度后第1年、报告年度后第2年、报告年度后第3年三个时间段,并预测报告年度后第1年末、第2年末、第3年末的偿付能力状况。例如,保险公司2006年末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时,其测试区间为2007年至2009年,并应将测试区间划分为2007年、2008年和2009年3个时间段,预测2007年末、2008年末和2009年末的偿付能力状况。
  四、关于测试对象
  本规则规定测试对象应当涵盖保险公司的全部保险业务,包括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有效业务和新业务。其中,有效业务是指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保险公司已经承保并且保险责任依然有效的保单;新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测试区间内对现有产品(包括已经研发和列入推广计划中的产品)签发的新保单。
  人身保险产品多种多样,各类产品的要素差异较大,如投资连结产品资产账户和传统产品资产账户的投资收益率明显不同,个险业务和团险业务的退保风险特征具有较大的差异。所以,有必要在一定的分类基础上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1.保险公司应当将测试对象按照销售渠道和产品类型进行分类。其中,销售渠道至少划分为以下4种:个人、团体、银保以及其他销售渠道,产品类型至少划分为传统产品、分红产品、万能产品、投资连结产品以及其他产品类型。根据上述分类要求,保险公司的测试对象至少可以分成20个类别。
  2.如果公司根据其产品的具体风险特征有更为细致的分类,可以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采用自己的分类方式进一步细分。
  3.短期险的保险期限短,保证利益风险较低,保险公司可以适时地根据经营情况做出产品计划和策略上的转变,其在产品特点上与长期保险产品有较大区别,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将短期险业务作为一个单独的业务类,采用更合理、科学的方法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4.在不对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构成重大影响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在测试中可以将占公司业务量份额较小的产品分组到类似的产品中,通过近似的方式简化处理。
  五、关于基本情景测试
  (一)预测假设
  预测假设主要包括新业务、投资收益率、死亡率、疾病率、其他承保事故发生率、费用和退保率等假设。通常情况下,基本情景应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计划相一致,并且采用的预测假设应当是建立在公司经验数据、行业现有信息及对未来趋势合理预测基础上的最优估计。需要注意的是,基本情景的设置还应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各项假设之间的一致性,如死亡率和退保率;投资收益率和新业务;费用率和投资收益率;核赔标准和死亡率等。二是各项假设的合理性,如假设是否符合历史经验、保单持有者的合理期望等。
  1. 新业务假设
  除已经研发和列入推广计划中的产品,新业务的预测中不应考虑测试区间内可能推出的其他险种。
  保险公司应根据其业务发展计划制定出合理的关于新业务假设的各项具体内容,其中至少应当包括测试区间内的新业务增长率,并针对不同的测试对象设定合理假设。
  2. 投资收益率假设
  本规则所指投资收益率是扣除投资费用以后的净投资收益率。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确定投资收益率假设。
  (1)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投资策略确定测试区间内各测试类别的资产账户相应的投资组合。保险公司应当依据资产负债匹配的原则对公司的投资资产按照测试类别进行适当的分割,至少应将公司的投资资产分割为传统产品账户、个人分红产品账户、团体分红产品账户、个人万能产品账户、团体万能产品账户和实际资本账户(可与传统产品账户合并)。保险公司应当明确各个资产账户在测试区间内的资产配置策略,以及每个资产账户的代表性资产。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做进一步分割。
  (2)保险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历史投资收益率作为参照,并根据对未来市场状况的分析,确定测试区间内各类投资资产的年投资收益率的最优估计。
  (3)保险公司应当分别确定各类测试对象的年投资收益率假设,其中:
  ①传统产品账户年投资收益率假设不得超过7年期国债收益率+1%;
  ②分红产品账户年投资收益率假设不得超过7年期国债收益率+1.5%;
  ③万能产品账户年投资收益率假设不得超过7年期国债收益率+2%;
  ④投资连结产品账户的年投资收益率假设不得超过7年期国债收益率+2%。
  7年期国债收益率选取报告期末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固定利率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上标准期限为7年的曲线点所代表的收益率水平。获得该收益率曲线的相关信息,可访问中国债券信息网的中债收益率曲线网页(http://www.chinabond.com.cn/)。
  3. 死亡率、疾病率和其他事故发生率假设
  保险公司应根据历史经验并考虑未来趋势,确定不同测试对象的死亡率、疾病率和其他承保事故损失状况的最优估计。
  4. 费用假设
  费用假设应当包括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的假设,固定资产折旧应包括在内。但费用假设不包括对佣金及手续费、营业税金及附加、保险保障基金和监管费等费用支出的假设,保险公司可以在保费收入的基础上预测此类费用支出。需要注意的是,预测利润表中所适用的费用支出是财务部门根据公司未来各年度的预算和公司发展计划预计的公司未来各年度的费用支出,即费用假设和费用超支之和。
  (1)费用假设是建立在精算费用假设的基础上,即各项费用假设按费用占保费收入比例、每单费用和每万元保额费用进行分类,得到单位成本费用假设。保险公司应根据以往年度费用的经验数据和未来业务发展规模以及未来各项经济状况确定各类测试对象在测试区间的费用假设的最优估计。
  (2)对于费用超支,公司应根据以往年度费用超支的经验数据以及未来业务发展规模等各项经济情况确定测试区间内的费用超支情况。
  在缺少经验数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业务发展计划中的费用预算作为费用预测的基础,其中费用预算应与公司未来的业务规模保持合理关系。
  5. 退保率假设
  保险公司应根据历史数据对不同的测试对象进行退保率的经验分析,得到相应的最优估计。
  6. 其他假设
  (1)保险公司应根据其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测试区间内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
  (2)保险公司应根据公司经验和市场预期确定测试区间内分红产品的红利分配水平。
  (3)保险公司应根据公司目前的再保险安排情况以及公司对测试区间所进行的业务规划,确定测试时间区间内的再保险安排情况。
  (4)保险公司不应当考虑测试区间的资本交易所引起的资本变化以及可能的管理层行为的干预。其中,资本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实际资本出资人之间发生的导致实际资本总额增减变动的经济活动(详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8号:实际资本》实务指南),例如,所有者增资、募集次级债。
  (二)测试程序
  为了测试公司未来的偿付能力状况,保险公司需要对各测试对象建立测试区间内的资产/负债模型,该模型应具有预测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中各个项目的功能。这种建模过程是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重要基础。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当前的资产、负债以及资本的基础上,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历史经营状况,合理估计预测假设(如业务增长、投资、死亡率等保单相关经验以及测试时间区间内的外部影响因素等假设),基于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根据公司的业务规划构建测试区间内的资产/负债模型。
  在具体的测试中,保单现金流预测应细分到渠道和产品类别,利润表预测和资产负债预测则针对整个公司层面。
  1. 保单现金流预测
  保险公司应分别对有效业务和新业务进行保单现金流的预测。
  对于有效业务,通常的方法是将每一张有效保单的信息(如投保年龄、性别、当前的保单有效期限、当前的缴费有效期限、当前的有效保险金额等)输入负债模型,在基本保单单元的层面上根据相应的预测假设对保单本身的现金流进行预测。
  对于未来新业务,首先要根据新业务销售计划假设,分别对保单数、投保年龄分布、保单期限分布、缴费期限分布和保险金额分布等,通过适当的模型进行预测,然后按照有效保单的方法对保单现金流进行预测。
  (1)保费预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已确定的预测假设以及各基本保单单元相应的产品参数,预测各基本保单单元的有效业务在测试区间内各个时间段的直接业务保费及分入保费。并且根据已确定的新业务增长率,预测各基本保单单元的新业务在测试区间内各个时间段的直接业务保费和分入保费。
  (2)赔款与给付预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确定的死亡率及其他承保事故发生率等预测假设以及各基本保单单元相应的产品参数,预测各基本保单单元的有效业务和新业务在测试区间内各个时间段的赔款、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等各项赔款与给付。
  (3)退保金预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已确定的退保率假设,预测各基本保单单元的有效业务和新业务在测试区间内各个时间段的退保金。
  (4)保户红利支出预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确定的红利分配水平假设,预测每个基本保单单元的有效业务和新业务在测试区间内各个时间段的保户红利支出。
  2. 利润表预测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单现金流预测的基础上预测未来三年的利润表。这里是指通用会计报表下的利润预测,而不是精算方法中基于保单的利润测试。利润的计算公式如下:
  利润=(保费收入+投资收益)-(赔付支出和退保金+责任准备金提转差+(费用支出+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保险监管费和保险保障基金+营业税金及附加+保户红利支出)+其他业务利润-所得税
  (1)费用预测。保险公司应根据已确定的费用假设,在公司业务发展计划和费用超支的经验数据的基础上合理预测费用支出,即费用支出为费用假设和费用超支之和。
  (2)分出业务预测。保险公司应根据已确定的再保险安排预测有效业务和新业务在测试区间内各个时间段的分出业务现金流,包括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佣金和手续费、分保营业税金及附加等。
  (3)责任准备金预测。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要求,评估各基本保单单元在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再保前的责任准备金,还要依据已确定的再保险安排情况,评估各个基本保单单元在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再保后的责任准备金。
  (4)投资收益预测。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各资产账户的资产配置策略和基本投资组合构成,分析各单项投资资产在测试区间内的投资收益情况,根据各资产账户年投资收益率的预测假设,预测各资产账户在测试区间内各个时间段的投资收益。
  (5)所得税预测。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前述各项预测结果,预测测试时间区间内各个时间段所得税的缴纳金额。
  (6)其他项目预测。保险公司应当预测测试区间内各个时间段的其他利润表项目。
  3. 资产和负债预测
  根据上述预测得到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利润表各项目的预测金额之后,保险公司可以对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资产和负债进行预测。
  (1)资产预测。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资产=上年末的资产+当年的资产变化。其中,当年的资产变化= 当年的负债变化+当年利润。
  (2)负债预测。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负债=上年末的负债+当年的负债变化。其中,当年的负债变化=当年的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当年的资本性负债变化+当年的独立账户负债的变化+当年的其它负债变化。
  4. 偿付能力预测
  保险公司应当在前述预测的基础上,对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预测,即对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预测。
  (1)最低资本预测。目前最低资本是指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保险公司应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关于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相关规定对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最低资本进行预测。
  (2)实际资本预测。实际资本=认可资产-认可负债。
  ①认可资产=当年末的资产×资产认可比例。其中,保险公司应当假设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资产认可比例与报告年度末的资产认可比例保持一致,即资产认可比例=报告年度末认可资产÷报告年度末资产。
  ②认可负债的预测主要考虑责任准备金负债、独立账户负债和资本性负债等对认可负债有重大影响的负债项目。其中:责任准备金负债主要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独立账户负债变化主要考虑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提取的单位准备金的变化,不考虑投资账户负债,即不考虑在投资账户资产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应付款项等负债的变化。资本性负债的变化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募集的次级债确认为认可负债的变化。其他负债部分是除责任准备金负债、独立账户负债和资本性负债以外的所有其他负债,保险公司应当假设测试区间内的这部分负债占认可负债的比例与报告年度末相同。
  六、关于不利情景测试
  本规则将不利情景分为必测和自测两类。中国保监会将根据行业情况确定统一的必测不利情景,所有保险公司都要进行测试。中国保监会会在必要的情况下对必测不利情景进行调整,以适当地反映行业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
  自测不利情景由保险公司自行确定,本规则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至少考虑一种自测不利情景。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结构、历史经验以及对未来市场环境的预期等因素,选择最能反映公司可能面临的重大风险的情景作为自测不利情景进行测试。
  不利情景的测试只是在预测假设上与基本情景测试有所区别,在测试程序上两者完全相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第10条规定的程序预测各种不利情景下的偿付能力状况。
  保险公司可以针对各种不利情景下的测试结果说明可能准备采取的管理措施,但不能在上述情景假设与测试过程中考虑这些管理措施。
  七、关于披露
  (一)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保单现金流的预测方法、预测使用的软件以及对预测模型的简要描述。
  2.测试对象的分类与相应的处理方法,以及与前一年度的差异。
  3.各项假设的实际经验和最优估计的偏差性分析。这种偏差性分析主要是检验基本情景下的最优估计是否合理。
  4.基本情景中除投资收益率、死亡率、疾病率、费用、退保率和新业务以外的其他假设,以及确定这些假设的依据。
  (二)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明细表DST-1、明细表DST-2、明细表DST-3、明细表DST-4、明细表DST-5、明细表DST-6、明细表DST-7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披露以下信息:
  1.投资收益率、死亡率、疾病率和其他事故发生率、费用、退保率和新业务等基本情景假设以及确定这些假设的依据。
  2.根据费用假设产生的可支配费用和公司业务计划中的费用预算的比较结果。
  3.基本情景和各个不利情景下测试区间内各时间段的预测利润表。
  八、关于附则
  本规则自2006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即2006年度及以后期间的偿付能力报告应当根据本规则编报。
  明细表DST-1:投资收益率假设
  公司名称:  年 资产账户名称:
  行次 项目 报告年度末 报告年度后第一年末 报告年度后
  第二年末 报告年度后
  第三年末
   1 2 3 4
  1 各投资种类的投资收益率
  1.1 存款的投资收益率
  1.2 国债的投资收益率
  1.3 金融债的投资收益率
  1.4 企业债的投资收益率
  1.5 次级债的投资收益率
  1.6 股票的投资收益率
  1.7 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1.8 其他投资资产的投资收益率
  2 投资组合
  2.1 存款占比
  2.2 国债占比
  2.3 金融债占比
  2.4 企业债占比
  2.5 次级债占比
  2.6 股票占比
  2.7 基金占比
  2.8 其他投资资产占比
  2.9 合计 100% 100% 100% 100%
  3 投资收益率
  填表说明:
  (1)如果不同的资产账户有不同的投资收益率假设,应提供各资产账户的投资收益率假设,同时需按上述表格提供公司整体的投资收益率假设;
  (2)第1列填列报告年度末各项目的实际值,第2列至第4列填列各项目的最优估计值;
  (3)第2.1行至第2.8行填列某资产账户中各投资资产的占比;
  (4)第3行的投资收益率=∑1.1×2.1+1.2×2.2+…1.8×2.8 ,资产账户(或公司整体)的投资收益率应扣除投资费用,同时考虑管理层的调整,并符合投资收益率的上限规定。
  明细表DST-2:死亡率、疾病率和其他承保事故发生率假设
  公司名称:  年 测试对象:
  行次 项目 性别 发生率表 乘数 各保单年度下的选择因子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1 2 3 4 5 6 7 8
  1 报告年度死亡率、疾病发生率等经验分析结果
  1.1 死亡率 男
  1.2 死亡率 女
  1.3 疾病发生率 男
  1.4 疾病发生率 女
  1.5 重疾发生率 男
  1.6 重疾发生率 女
  2 未来年度死亡率、疾病发生率等的最优估计
  2.1 死亡率 男
  2.2 死亡率 女
  2.3 疾病发生率 男
  2.4 疾病发生率 女
  2.5 重疾发生率 男
  2.6 重疾发生率 女
  填表说明:
  (1)如果不同的测试对象有不同的死亡率、疾病率和其他事故发生率假设,应根据不同的测试对象提供本表;
  (2)保险公司应根据测试对象的特点提供相应的发生率假设,若涉及其他事故发生率或不同的测试对象有不同的假设,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行数。
  (2)第2列填列保险公司采用的生命表及其他危险事故发生率表的名称;
  明细表DST-3:精算费用假设
  公司名称: 年  测试对象:
   趸缴/缴清保单 期缴
   行次 项目 首年 续年 首年 续年
   1 2 3 4
  1 经验分析单位成本费用
  1.1 销售渠道A
  1.1.1 费用占保费收入比例
  1.1.2 每单费用
  1.1.3 每万元保额费用
   1.2 销售渠道B
  1.2.1 费用占保费收入比例
  1.2.2 每单费用
  1.2.3 每万元保额费用
   1.3 销售渠道C
  1.3.1 费用占保费收入比例
  1.3.2 每单费用
  1.3.3 每万元保额费用
  2 未来年度单位成本最优估计
   2.1 销售渠道A
  2.1.1 费用占保费收入比例
  2.2.2 每单费用
  2.3.3 每万元保额费用
   2.2 销售渠道B
  2.2.1 费用占保费收入比例
  2.2.2 每单费用
  2.2.3 每万元保额费用
   2.3 销售渠道C
  2.3.1 费用占保费收入比例
  2.3.2 每单费用
  2.3.3 每万元保额费用
  填表说明:
  (1)如果不同的测试对象有不同的精算费用假设,应根据不同的测试对象提供精算费用假设;
  (2)第1.1行、第1.2行等行应当填列销售渠道的具体名称,本表中的"销售渠道A"、"销售渠道B"等仅为示例;
  (3)经验分析单位成本费用应根据最近年度费用的经验分析得到;保险公司应根据经验分析单位成本和未来业务发展规模、以及未来各项经济状况确定各测试对象未来年度单位成本的最优估计;
  (4)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销售渠道的数量自行增加行次。
  明细表DST-4:公司整体费用预测
  公司名称:  年
  行次 项目 报告年度 报告年度后第一年 报告年度后第二年 报告年度后第三年
   1 2 3 4
  1 精算费用
  2 财务费用
  3 费用超支率
  4 年加权保费
  5 费用率
  填表说明:
  (1)第1列填列报告年度末各项目的实际值,第2列至第4列填列各项目的最优估计值;
  (2)精算费用是指根据明细表DST-3中的未来年度单位成本最优估计、公司实际的保单件数、保额和保费计算出的费用支出;
  (3)财务费用是指由财务部门根据公司未来各年度的预算和公司发展计划预计的公司未来各年度的费用支出;
  (4)费用超支率=(财务费用-精算费用)÷精算费用;
  (5)费用率=财务费用÷年加权保费,年加权保费=趸缴保费×0.1+首年期缴保费+续年期缴保费。
  明细表DST-5:退保率假设
  公司名称:  年
  行次 项目 保单年度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第4年 第5+年
   1 2 3 4 5
  1 测试对象A
  1.1 报告年末实际退保率经验分析结果
  1.1.1 期缴
  1.1.2 趸缴
  1.2 未来退保率最优估计
  1.2.1 期缴
  1.2.2 趸缴
  2 测试对象B
  2.1 报告年末实际退保率经验分析结果
  2.1.1 期缴
  2.1.2  趸缴
  2.2 未来退保率最优估计
  2.2.1 期缴
  2.2.2 趸缴
  … …………
  … ………….
  填表说明:
  (1)第1行、第2行等行应当填列测试对象的具体名称,本表中的"测试对象A"、"测试对象B"仅为示例;
  (2)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测试对象的数量自行增加行次。
  明细表DST-6:新业务假设
  公司名称:  年 单位:万元
  行次 项目 报告年度末 报告年度后
  第一年 报告年度后
  第二年 报告年度后第三年
   1 2 3 4
  1 测试对象A
  1.1 新业务保费
  1.1.1 趸缴保费收入
  1.1.2 期缴保费收入
  1.2 保费收入增长率(%)
  2 测试对象B
  2.1 新业务保费
  2.1.1 趸缴保费收入
  2.1.2 期缴保费收入
  2.2 保费收入增长率(%)
   ……………
   ……………
   ……………
  …. 公司整体
  …. 新业务保费
  …. 趸缴保费收入
  …. 期缴保费收入
  …. 保费收入增长率(%)
  填表说明:
  (1)第1列填列报告年度末各项目的实际值,第2列至第4列填列各项目的最优估计值;
  (2)第1行、第2行等行应当填列测试对象的具体名称,本表中的"测试对象A"、"测试对象B"仅为示例;
  (3)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测试对象的数量自行增加行次;
  明细表DST-7:预测利润表
  情景:
  公司名称: 年  单位:万元
  行次 项目 报告年度 报告年度后
  第一年 报告年度后
  第二年 报告年度后
  第三年
   1 2 3 4
  1 保费收入
  1.1  趸缴
  1.2  首年期缴
  1.3  续年期缴
  2 投资收益
  3 保险业务支出
  3.1  赔付支出
  3.2  退保金
  3.3  责任准备金提转差
  3.4  保户红利支出
  3.5 费用支出
  3.6  佣金或手续费支出
  3.7  保险监管费和保险保障基金
  3.8  营业税金及附加
  4 其他业务利润
  5 营业利润
  6 所得税
  7 净利润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实务指南
  一、关于引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报告有两种:一种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以单独公司报表为基础编报的偿付能力报告,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权益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反映;另一种是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视作单一报告主体编报的偿付能力报告,即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拥有的子公司视为统一实体编制的偿付能力报告。本规则规范第一种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而不涉及第二种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
  二、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
  本规则第3条规定,年度报告由以下八部分内容组成: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外部机构独立意见、基本信息、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内部风险管理说明、最低资本、实际资本、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一)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部分披露以下信息:
  1.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年度报告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保证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本报告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并对我们的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但是,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在此部分只需披露管理层声明,即在年度报告的显著位置声明"公司管理层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并对我们的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董事长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名及公司的印章。其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并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以下人员:
  (1)总经理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2)财务负责人,是指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等行使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3)精算责任人,是指保险公司的总精算师或行使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4)合规负责人。
  披露此部分信息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只需要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名及公司的印章,不需要董事长的签名。
  (2)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上述人员委托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的,则可以由代理人签名,并附书面委托合同复印件。
  3.董事会对年度报告的审议情况,包括:
  (1)各位董事对年度报告的投票情况;
  (2)如果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或对此存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其意见和理由。
  但是,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不需要披露董事会对年度报告的审议情况。
  (二)外部机构独立意见
  外部机构独立意见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外部机构对保险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审核意见、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意见等独立意见。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以下关于外部机构独立意见的信息:
  1.对年度报告有关内容审计意见的说明,例如,对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有关报表出具的审计意见,包括:
  (1)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2)审计意见的类型;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原因。管理层应当说明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歧,以及年度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调整但未调整的内容、未调整原因的解释。
  2.对年度报告有关内容审核意见的说明,例如,对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出具的审核意见,包括:
  (1)出具审核意见的外部独立机构的名称;
  (2)审核意见的类型;
  (3)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核意见的原因。
  3.对外部机构出具的其他独立意见的说明。外部机构出具的其他独立意见是指外部机构对验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外部机构的名称、出具独立意见的目的和时间、独立意见的主要内容或结果等信息。
  4.报告期内为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的更换情况,包括前任外部机构的名称、更换时间和更换原因等。
  (三)基本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在基本信息部分披露以下信息:
  1.主要经营指标和偿付能力指标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主要经营指标和偿付能力指标本年度和上年度的比较数据。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根据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结果披露在基本情景下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即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偿付能力溢额和偿付能力充足率下一年的预测数据。目前,产险公司尚不需要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暂不需要披露上述指标下一年的动态偿付能力预测数据。
  (1)主要经营指标
  各类保险公司均应当披露的经营指标有:
  ①保险业务收入,即利润表中的保险业务收入。
  ②净利润,即利润表中的净利润。
  ③基本每股收益,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
  ④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初股东权益+年末股东权益)÷2)×100%。
  ⑤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初总资产+年末总资产)÷2)×100%。
  ⑥净资产,即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
  ⑦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即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
  除上述七项指标外,还有一些指标分别适用于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仅适用于产险公司的经营指标有:
  ①未决赔款准备金与赔款支出比=分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赔付支出-摊回赔付支出)×100%。
  ②综合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摊回分保费用)÷自留保费×100%。
  ③综合赔付率=(赔付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变动额-摊回赔付支出)÷(自留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100%。
  ④车险车均保费=车险新单保费收入÷新承保车辆。
  ⑤新单保额与新单保费比=新单保额÷新单保费。
  仅适用于寿险公司(包括健康险公司)的经营指标有:
  ①标准保费,指寿险公司根据《关于在寿险业建立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4)102号)等有关规定计算的标准保费。
  ②首年保费与保费收入比=(新单首年期交保费+趸交保费)÷保费收入×100%。
  ③内含价值,指寿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内含价值。
  ④13个月续保率=(第1个月末的长期寿险有效保单在第13个月末仍然有效的保单数量÷第1个月末的长期寿险有效保单数量)×100%。
  ⑤个人营销渠道的件均保费=个人营销渠道的首年保费÷个人营销渠道的新单件数=(个人营销渠道的新单首年期交保费+个人营销渠道的趸交保费)÷个人营销渠道的新单件数。
  ⑥人均保费=个人营销渠道的首年标准保费÷个人营销员的平均数量。其中,首年标准保费是指寿险公司根据《关于在寿险业建立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4)102号)等有关规定将首年保费折算确定的标准保费,个人营销员的平均数量=(年初个人营销员数量+年末个人营销员数量)÷2。
  ⑦营销员脱落率=报告期内离职的营销员的数量÷(期初营销员数量+报告期内招聘的营销员数量)×100%。
  仅适用于再保险公司的经营指标有:
  ①未决赔款准备金与赔款支出比=分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赔付支出-摊回赔付支出)×100%。
  ②综合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摊回分保费用)÷自留保费×100%。
  ③综合赔付率=(赔付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变动额-摊回赔付支出)÷(自留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100%。
  (2)主要偿付能力指标
  ①认可资产
  ②认可负债
  ③实际资本
  ④最低资本(即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⑤偿付能力溢额
  ⑥偿付能力充足率
  ⑦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中规定的各项监管指标。
  2.股权结构、股东及其变动情况
  (1)期末和期初的股权结构及报告期间的股权结构变动,包括按股东类别列示的股权结构,以及报告期间由于增资、股权转让等事项导致的股权结构变化。
  (2)期末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包括:
  ①前十大股东的基本情况;
  ②前十大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数量、状态,其中,所持股份的类别指国有股、外资股、自然人股等,所持股份的状态指所持股份是否存在冻结、质押等情况;
  ③前十大股东之间的关联方关系以及前十大股东与非前十大股东之间的关联方关系。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包括每人持有的股份数、所占比例以及是否拥有特殊表决权等。其中,持有的股份数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股份数之和。
  (4)股权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时间、转让双方名称、转让股份数量或出资额、转让价格等。报告年度内同一转让方与同一受让方累计股权转让比例在5%以下(不含5%)的股权转让情况不需要披露。但是,报告年度内同一转让方一次或多次将股权转让给同一受让方且累计股权转让比例在5%以上(含5%)的股权转让情况需要披露。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A保险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持有A保险公司6%的股份,2007年2月甲公司将其持有的A保险公司2%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2007年8月又将其持有的A保险公司4%的股份转让给乙公司,即报告年度内甲公司与乙公司累计转让股权比例为6%,则A保险公司应当在其2007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中分别披露这两笔股权转让的情况。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薪酬情况、变更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并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保险公司只需披露总公司高管人员的基本情况、薪酬情况、变更情况,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的情况不需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以下信息:
  (1)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管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现任董事、监事、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年龄、学历(或学位)、任期开始日期、职务、任职批准文号、在关联方和其他单位的任职和兼职情况、最近5年的主要工作经历。
  若有董事兼任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则只需在董事中披露,不需要在高管人员部分重复披露。
  (2)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薪酬情况。薪酬分为货币化薪酬和非货币化薪酬两种,货币化薪酬包括工资、津贴、奖金等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的薪酬;非货币化薪酬包括股票期权、房产等以货币资金以外的方式支付的薪酬。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的以下信息:
  ①在各个薪酬区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数量;
  ②最高薪酬;
  ③股票期权计划的基本情况,包括期末持有股票期权的人员数量、持有数量、期权执行价格和到期日等;
  ④与盈利挂钩的奖励计划的情况,以及报告期间支付的这部分报酬总额。
  (3)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管人员的变更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新任和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职务、姓名。
  4.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基本情况
  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是指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确定的保险公司对其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在此部分披露关于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以下信息:
  (1)子公司的名称、期初和期末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报告期内子公司的增减变化情况。
  (2)合营企业的名称、期初和期末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报告期内合营企业的增减变化情况。
  (3)联营企业的名称、期初和期末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报告期内联营企业的增减变化情况。
  5.违规情况
  (1)报告年度内,金融监管部门(即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处罚种类和处罚的主要原因;
  (2)报告年度内,保险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移交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
  保险公司管理层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偿付能力变动和影响偿付能力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帮助报告使用者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偿付能力状况。保险公司可以运用逐年比较、数据列表或其他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说明,以增进报告使用者的理解。讨论与分析不能仅仅重复可以从年度报告其他部分中获得的数据信息,也不能仅仅列举可以从报表上计算出来的年度间的变动数,而应当着重披露造成公司经营情况变动或偿付能力变动的原因。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经营情况分析
  保险公司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回顾和分析其在报告年度的主要经营情况:
  (1)按产品(或险种)、经营地域和销售渠道说明公司保费收入的构成情况。保险公司可以采用适合公司业务特点的分类方法来划分产品或险种。保险公司不需要列示所有经营地域的保费收入情况,只需列示保费收入居前五位的分公司的保费收入情况,对于再保险公司而言,可以按照境内和境外(或保险标的所在地)披露保费收入构成情况。
  (2)盈利能力分析。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分析公司的盈利能力:
  ①主要产品或险种的盈利能力分析。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至少应当分析保费收入居前三位的险种的盈利能力,寿险公司应当至少分析保费收入居前三位的主要产品的盈利能力。
  ②投资收益分析,保险公司应当分析持有至到期、可供出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进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的投资收益。
  ③费用分析,主要分析公司经营费用、赔付支出、退保等情况。
  ④与上年度相比,盈利能力变化的主要原因。
  (3)资产负债匹配分析。产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应当在分析资产、负债的基础上从资产负债的结构、期限、利率、币种等方面分析资产负债匹配情况。
  (4)主要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分析。保险公司应当着重分析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偿付能力会有重大影响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对于规模较小的子公司可不作分析。
  (5)下一年度的公司发展计划。例如,公司改制、上市计划,新产品研究开发计划,分支机构开设计划等。
  上述对主要经营情况的披露要求仅是最低要求,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披露上述信息之外,披露其他有助于信息使用者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信息。
  2.报告期内偿付能力变动原因分析
  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告期内偿付能力变动的原因进行分析,偿付能力变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扩股,募集次级债,业务规模的扩大,经营亏损或盈利,准备金评估政策的变化,核保、核赔、再保、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变化,监管政策的变化,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在分析的过程中,若能够计算出对偿付能力影响金额的,还应说明影响金额。
  3.偿付能力预测偏差分析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1号"),保险公司应当预测未来几年的偿付能力。对于上一年度预测值与本年度实际值之间的差异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进行分析。
  (1)本年偿付能力的实际值与上年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中按照基本情景计算的本年偿付能力的预测值之间的差异情况。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应当主要列示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溢额、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的实际值与预测值之间的差异。如果某项指标的实际值和预测值无差异,也应当明确说明"无差异"。
  (2)如果本年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溢额、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的实际值与上年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中按照基本情景计算的预测值之间的差额占实际值的比例大于或等于20%,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解释出现差异的原因。
  4.年度报告与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差异分析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保险公司应当编报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对于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与年度报告中的偿付能力数据的差异,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进行分析。在分析差异时,不能简单罗列相关审计调整事项,而应当着重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
  (1)年度报告与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偿付能力数据的差异情况,主要是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溢额、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等主要偿付能力指标的差异情况。如果某项指标在年度报告中的数值和在第四季度报告中的数值无差异,应当明确说明"无差异"。
  (2)如果年度报告与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溢额、最低资本、实际资本相差超过20%,则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解释产生差异的原因。
  5.报告期内的重大事项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报告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说明。说明时应注意三点:一是能够估计对偿付能力影响金额的,应当说明对偿付能力的影响金额。二是保险公司没有发生某类重大事项,也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明确说明"未发生重大××事项"。例如,如果无重大赔付事项,应当说明"未发生重大赔付事项"。三是如果重大事项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有完整的反映,在此可以简化披露,但需要说明具体的明细表名称。例如,保险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行次级债,可以在重大融资活动中简化披露,说明次级债发行的具体情况见《明细表SDL:应付次级债》。
  (1)重大保险合同。重大保险合同是指保额超过公司年末有效保额5%或保费收入超过公司总保费收入5%的单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披露有关重大保险合同的以下信息:该项保险合同的投保人、险种、保费收入、保险责任、已支付的赔款、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关联方关系。
  (2)重大再保险合同。重大再保险分入合同是指保额超过公司年末有效保额5%或分入保费超过公司总保费收入5%的单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关于重大再保险分入合同的以下信息:分出人及其与本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再保险合同的类别、分入保费、保险责任、已支付的赔款等。重大再保险分出合同是指保额超过公司年末有效保额的5%或分出保费占公司总保费收入5%以上的单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关于重大再保险分出合同的以下信息:分入人及其与本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再保险合同类别、保险责任、分出保费、已摊回的赔款等。
  (3)重大赔付事项。重大赔付事项是指报告年度内赔付金额居前十位的赔付事项。其中,赔付事项是指由单个保险事件引起的所有赔案组合。例如,一次台风导致的所有赔案组合为一个赔付事项。对于再保险公司而言,赔付事项也可以理解为由单个分保合同引起的所有赔案。保险公司应该披露重大赔付事项的赔付金额、赔付原因等信息。如果保险公司对发生重大赔付事项的保险合同签订了再保险合同,还应当披露赔款的摊回情况。
  (4)重大投资损失。重大投资损失是指保险公司单项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委托投资的投资损失金额超过保险公司报告年度末净资产总额的5%的投资损失。如果本年内发生了重大的投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披露该项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金额、损失金额、发生损失的原因、该项投资损失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
  (5)重大融资活动。重大融资活动是指保险公司在报告年度发生的增资扩股、募集次级债以及单笔融资金额超过公司年末净资产20%的融资活动。对于上述三类融资活动,保险公司应当分别披露以下信息:
  ①若报告期内保险公司增资扩股,应披露增资金额、增资时间、增资扩股后股权结构变化情况等信息;
  ②若报告期内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应披露次级债发行规模、次级债期限、利率等信息;
  ③除增资扩股、募集次级债之外,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证券回购、拆入资金等形式进行的重大融资活动,应披露借款对象、借入时间、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信息。
  (6)重大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来判断和识别关联方。若保险公司与某一关联方在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超过保险公司年末净资产10%的,则保险公司与该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属于重大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披露与该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以下信息:
  ①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如销售保单、分保),保险公司应披露关联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等信息。
  ②发生的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披露转让价格、转让原因、转让资产的类别或转让股权的数量等信息。
  ③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担保事项的,保险公司应披露关联方、关联交易形成的原因等信息。
  ④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关于此类交易的相关信息。
  (7)重大诉讼。重大诉讼是指保险公司报告年度内诉讼标的金额居前五位的诉讼事项,包括已决诉讼和未决诉讼。对于报告期内已经判决执行的重大诉讼,保险公司应当披露诉讼对方名称、诉讼原因、诉讼起始时间、诉讼标的金额以及发生损失的金额等信息;对于偿付能力报告日存在的未决诉讼,保险公司应当披露诉讼对方名称、诉讼原因、诉讼现状、诉讼起始时间、诉讼标的金额、可能发生损失的估计金额或损失的范围等信息。如果不能合理估计损失金额,需说明不能估计损失金额的原因。
  (8)重大担保。重大担保是指保险公司报告年度内担保金额居前五位的担保事项,包括已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和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担保合同,但不包括保证保险引起的担保责任。对于报告期内已经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以下信息:被担保人名称及其与本公司的关联方关系、担保事项、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对于偿付能力报告日存在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保险公司应该披露以下信息:被担保人名称及其与本公司的关联方关系、担保事项、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以及可能对偿付能力产生的影响等。
  (9)其他重大事项。除上述八类重大事项外,保险公司还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披露对公司目前或未来的偿付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内部风险管理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内部风险管理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披露以下信息:
  1.内部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
  保险公司应当说明内部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如是否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总公司各部门之间及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在内部风险管理方面的权限及职责分工。
  2.内部风险管理关键环节的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从COSO(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 of treadway commission)发布的《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中提出的企业风险管理八要素的角度对内部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进行说明,内部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核保、核赔、再保、投资、产品设计、单证管理等。其中,八要素分别为:
  (1)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内部风险管理的基础,包括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人力资源政策等。
  (2)目标设定,即管理当局采取适当的程序去设定目标,确保所选定的目标支持和切合公司最终目标,并且与公司的风险容量相符。
  (3)事项识别,即必须识别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部和外部事项,区分风险和机会。
  (4)风险评估,即分析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并以此作为决定如何进行管理的依据。
  (5)风险应对,即管理当局采取一系列行动以便把风险控制在公司的风险容限以内。
  (6) 控制活动,即制订和执行政策与程序以确保风险应对措施得以有效实施。控制活动是有助于确保管理层的指令得到实施的政策和程序,并在整个机构内所有级别和所有职能部门实施。控制活动包括批准、授权、验证、核对、审核工作业绩、资产的安全性及职责分工。
  (7) 信息与沟通。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可以确保员工能够识别履行其职责的方式和时机。
  (8)监控。即对企业风险管理进行全面监控。监控可以通过持续的管理活动、个别评价或者两者结合来完成。
  3.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的分析
  保险公司可以从资产风险、承保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信用风险等方面分析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风险。
  (六)最低资本
  最低资本,目前是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保险公司应当按照1号令等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以下关于最低资本的信息:
  1.最低资本计算表
  目前,最低资本计算表是指1号令所规定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
  2.最低资本明细表
  最低资本明细表是指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中规定的、与最低资本相关的明细表。最低资本明细表主要列示最低资本计算表各项目的明细信息。目前中国保监会尚未规定最低资本明细表。
  3.最低资本报表附注
  最低资本报表附注是指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报表附注。目前中国保监会尚未规定最低资本报表附注。
  (七)实际资本
  保险公司应当在实际资本部分披露以下信息:
  1.实际资本表、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
  2.实际资本变动表、综合收益表
  3.实际资本明细表
  实际资本明细表是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及有关规定中要求编制的、与实际资本相关的明细表。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编报规则、实务指南和问题解答中的格式和要求编报明细表,不得更改明细表的格式和内容。
  4.实际资本报表附注
  实际资本报表附注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报表附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编报规则的序号顺序排列各项编报规则所要求披露的报表附注。
  (2)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说明。例如,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标准,准备金评估办法。
  (3)认可标准变更情况的说明,并披露对实际资本的影响数。
  (4)重要的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说明。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重要的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信息。
  (5)期后事项。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期后事项的有关信息。
  (6)或有事项。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或有事项的有关信息。
  (7)有助于理解和分析实际资本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编报规则第11号的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有关的信息,包括:
  1.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表,指编报规则第11号及有关规定要求编报的基本情景下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表、各种不利情景下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表。
  2.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明细表,指编报规则第11号及有关规定要求编报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明细表。
  3.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表附注,指编报规则第11号及有关规定要求披露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表附注。
  三、关于年度报告的格式
  保险公司的年度报告由封面、扉页、目录、正文和封底依次组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编制年度报告:
  (1)年度报告的封面应当载明保险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偿付能力报告"字样以及报告期。
  (2)年度报告的扉页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号、开业时间、经营范围、偿付能力报告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3)年度报告的正文应当按照本规则第3条规定的内容顺序排列。
  (4)年度报告的封面、扉页、目录和正文的格式应当在以下方面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①页面排版;
  ②文字和数字规格;
  ③报表格式;
  ④页码编制。
  (5)年度报告的纸质文本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纸张规格和装订方式制作。年度报告的电子文本应当采用PDF格式,其格式要求同纸质文本。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将年度报告中最低资本报表、实际资本报表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表形成EXCEL文件与PDF文件一起报送。
  四、关于附则
  本规则第19条规定,本规则自2007年年度报告编报起施行,即2007年度及以后各年的年度报告应当按照本规则编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
  实务指南
  一、关于引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本规则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以下简称"季度报告")的编报,包括季度报告的编报内容、编报方法和编报格式。
  (一)季度报告的性质
  1. 季度报告的作用
  与偿付能力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相比,季度报告主要有以下作用:(1)季度报告可以提供更加及时的偿付能力信息,监管部门据此能够及时监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有利于发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2)季度报告可以提供更多时点的偿付能力信息,能够更加详细地反映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轨迹,便于帮助监管部门发现重大的拐点信息,更好地预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未来变动趋势;(3)季度报告能够更好地反映保险公司业务的周期性和季节性特征。
  2. 季度报告的效力
  季度报告的法律效力与年度报告相同,即当季度报告显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出现危机时,监管部门可以以此为依据采取监管措施。
  3. 季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原则
  季度报告的编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重点披露有助于理解报告期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而详细、全面的偿付能力信息则在年度报告中进行充分报告和披露。季度报告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主要的经营活动、公司风险管理的变化、重要报表项目的变化、重大事项等。
  4. 季度报告的技术处理特征
  由于季度报告所涵盖的信息期间和年度报告有显著的差异,因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在技术处理上存在一些差别,例如,在编制年度报告时,一般应对有形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但在季度末公司可能不做全面的资产盘点;又如,在编报季度报告时,主要应对最近年度末以来的重大减值迹象进行审查,可能不需要做全面、详细的减值测试和确认;另外,由于时间的限制,季度末可能对某些不确定性事项难以获得较全面的信息,要依赖编报人员的职业判断等等。
  5. 第4季度报告与年度报告的关系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每年的第1季度末、第2季度末、第3季度末和第4季度末都应当编报偿付能力报告。虽然保险公司要编报年度报告,但年度报告不能替代第4季度报告,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报送年度报告之前,应当先报送第4季度报告。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第4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报告期间和披露内容不同。虽然两者反映的偿付能力状况的时点信息一致,但由于涵盖的期间不同,所披露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变动、偿付能力变动、内部风险管理变化等就具有不同的信息含量;二是季度报告的编报比年度报告更加及时,监管部门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变化的最新信息,便于及时发现风险,进行监管。
  (二)本规则的适用范围
  本规则不涉及将保险集团视作单一报告主体的季度报告的编报。即本规则只规范保险公司以单独财务报表为基础编报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视作统一经济实体的季度报告的编制,适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
  二、关于季度报告的编报内容
  本规则第3条规定季度报告应当由六部分内容组成:董事长和管理层声明、主要指标、管理层分析及预测、内部风险管理变动说明、最低资本、实际资本。
  (一)董事长和管理层声明
  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长和管理层声明部分披露以下信息:
  1. 董事长和管理层对季度报告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保证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正文的首页载明"公司董事长和管理层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并对我们的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但是,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在此部分只需披露管理层声明,即在季度报告正文的首页载明"公司管理层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并对我们的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董事长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名及公司的印章。其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并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以下人员:
  (1)总经理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2)财务负责人,是指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等行使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3)精算责任人,是指保险公司的总精算师或行使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4)合规负责人。
  披露此部分信息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只需要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名及公司的印章,不需要董事长的签名。
  (2)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上述人员委托代理人代为发表意见的,可以由代理人签名,并附书面委托合同复印件。
  3.如果公司的董事长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其意见及理由,并签名。
  (二)主要指标
  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披露:(1)主要经营指标的本季度数和上季度数;(2)主要偿付能力指标的本季度数、上季度数和下一季度预测数。
  1. 主要经营指标包括:
  (1)各类保险公司均应当披露的经营指标有:
  ①保险业务收入,即利润表中的保险业务收入。
  ②净利润,即利润表中的净利润。
  ③基本每股收益,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
  ④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股东权益+期末股东权益)÷2)×100%。
  ⑤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总资产+期末总资产)÷2)×100%。
  ⑥净资产,即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
  ⑦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即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
  (2)除上述七项指标外,还有一些指标分别适用于产险公司、寿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仅适用于产险公司的经营指标有:
  ①未决赔款准备金与赔款支出比=分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赔付支出-摊回赔付支出)×100%。
  ②综合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摊回分保费用)÷自留保费×100%。
  ③综合赔付率=(赔付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变动额-摊回赔付支出)÷(自留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100%。
  ④车险车均保费=车险新单保费收入÷新承保车辆。
  ⑤新单保额与新单保费比=新单保额÷新单保费。
  仅适用于寿险公司(包括健康险公司)的经营指标有:
  ①标准保费,指寿险公司根据《关于在寿险业建立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4)102号)等有关规定计算的标准保费。
  ②首年保费与保费收入比=(新单首年期交保费+趸交保费)÷保费收入×100%。
  ③内含价值,指寿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内含价值。
  ④13个月续保率=(上年相同季度末的长期寿险有效保单在本季度末仍然有效的的保单数量÷上年相同季度末的长期寿险有效保单数量)×100%。
  ⑤个人营销渠道的件均保费=个人营销渠道的首年保费÷个人营销渠道的新单件数=(个人营销渠道的新单首年期交保费+个人营销渠道的趸交保费)÷个人营销渠道的新单件数。
  ⑥人均保费=个人营销渠道的首年标准保费÷个人营销员的平均数量。其中,首年标准保费是指寿险公司根据《关于在寿险业建立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4)102号)等有关规定将首年保费折算确定的标准保费,个人营销员的平均数量=(季度初个人营销员数量+季度末个人营销员数量)÷2。
  ⑦营销员脱落率=报告期内离职的营销员的数量÷(期初营销员数量+报告期内招聘的营销员数量)×100%。
  仅适用于再保险公司的经营指标有:
  ①未决赔款准备金与赔款支出比=分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赔付支出-摊回赔付支出)×100%。
  ②综合费用率=(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摊回分保费用)÷自留保费×100%。
  ③综合赔付率=(赔付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变动额-摊回赔付支出)÷(自留保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变动额)×100%。
  2. 主要偿付能力指标包括:
  (1)认可资产;
  (2)认可负债;
  (3)实际资本;
  (4)最低资本(即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5)偿付能力溢额;
  (6)偿付能力充足率。
  (三)管理层分析及预测
  保险公司管理层应当在季度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偿付能力变动和影响偿付能力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以帮助报告使用者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偿付能力状况。保险公司可以运用逐季比较、数据列表或其他方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分析说明,以增进报告使用者的理解。讨论与分析不能只重复可以从季度报告其他部分获得的数据信息,也不能只列举可以从报表上计算出来的季度间的变动数,而应当着重披露造成公司经营情况变动或偿付能力变动的原因。管理层分析及预测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变动的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1)基本情况的变动信息:
  ①主要股东的变更情况。如果报告期内持股数量居前十位的股东发生了变化,保险公司应当分别披露本季度末和上季度末按持股比例排序的前十位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
  ②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变更情况。如果报告期内保险公司的董事及高管人员发生变化,应当披露新任和离任董事、高管人员的姓名和职务。
  (2)主要经营情况,保险公司应当说明本季度公司的主要经营情况:
  ①分支机构的批筹和开业情况。如果报告期内保险公司有新批筹和开业的分支机构,应当披露新批筹和开业的分支机构的数量、经营地域、本季度取得的保费收入等情况。
  ②业务结构的变化。保险公司应当分别披露本季度和上季度保费收入占前三位的险种名称、保费收入、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
  ③销售渠道的变化。保险公司应分别披露本季度和上季度的销售渠道类型、各渠道的保费收入、各渠道的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
  ④投资结构的变化。保险公司应当分别披露本季度末与上季度末账面价值占所有投资资产账面价值的比例居前五位的投资资产类别和期末账面价值。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中对投资资产的一级分类来划分投资类别,具体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资产、权益投资、贷款、其他投资资产。
  ⑤盈利能力分析。保险公司应当从主要产品的盈利能力、投资收益、费用等角度分析本季度的盈利情况。
  ⑥公司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如果保险公司的销售或赔付与季节变化明显相关或具有明显的周期性波动,则应用文字形式披露该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产生的原因、变动规律及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
  (3)报告期内的重大事项
  ①重大保险合同。重大保险合同是指保额超过公司本季度末有效保额5%或保费收入超过公司本季度总保费收入5%的单项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公司本季度签订、变更或终止了重大保险合同,应披露该合同的险种、投保人、保费收入、保额、保险期间、签署(变更或终止)时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关联方关系以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②重大再保险合同。重大再保险合同是指分入(分出)保额超过保险公司本季度末有效保额的5%或分入(分出)保费超过本季度保费收入5%的单项再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公司本季度签订、变更或终止了重大再保险合同,应披露合同的分出(分入)人、险种类型、分入(分出)保费、再保险合同类型、合同期间、与分出(分入)方的关联方关系以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③重大赔付事项。重大赔付事项是指赔付金额居前十位的赔付事项。其中,赔付事项是指由单个保险事件引起的所有赔案组合。例如,一次台风导致的所有赔案组合为一个赔付事项。对于再保险公司而言,赔付事项也可以理解为由单个分保合同引起的所有赔案。保险公司应该披露重大赔付事项的赔付金额、赔付原因等信息。如果保险公司对发生重大赔付事项的保险合同签订了再保险合同,还应当披露赔款的摊回情况。
  ④重大投资行为。重大投资行为是指保险公司本季度内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投资。保险公司应披露每项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本季度末该投资的账面价值及认可价值。
  ⑤重大投资损失。重大投资损失是指保险公司单项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委托投资(不包括委托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的投资损失金额超过保险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总额的5%的投资损失。如果本季度内发生了重大的投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披露该项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金额、损失金额、发生损失的原因、该项投资损失对偿付能力的影响等。
  ⑥重大融资事项。重大融资事项是指保险公司在季度内发生的增资扩股、募集次级债以及单笔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20%的融资活动。保险公司应披露重大融资行为的融资类型、融资金额、融资条件以及期限等信息。
  ⑦重大关联方交易。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来识别和判断关联方,如果保险公司在本季度内与某一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金额超过保险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10%,保险公司应披露本季度与该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包括关联方名称、关联交易的内容、定价原则、交易金额、结算方式、期末未结算金额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⑧重大诉讼事项。重大诉讼事项是指本季度内诉讼标的金额居前五位的诉讼,包括已决诉讼和未决诉讼。报告期内已经判决执行的重大诉讼,保险公司应当披露诉讼对方名称、诉讼原因、诉讼起始时间、诉讼标的金额以及发生损失的金额等信息。对于偿付能力报告日存在的未决诉讼,保险公司应当披露诉讼对方名称、诉讼原因、诉讼现状、诉讼起始时间、诉讼标的金额、可能发生损失的估计金额或损失的范围等信息。如果不能合理估计损失金额,需说明不能估计损失金额的原因。
  ⑨担保事项。担保事项包括保险公司本季度内已履行的担保合同和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但不包括公司经营保证保险业务引起的担保责任。保险公司应披露被担保方名称及其与本公司的关联方关系、担保事项、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等信息。
  ⑩其他重大事项。除上述重大事项外,保险公司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披露对公司目前或未来的偿付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没有发生某类变更或某类重大事项,也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明确说明"未发生重大××事项"或"未发生××变更",例如,若报告期内主要股东未发生变更,应当说明"主要股东未发生变更"。若以上事项在明细表中有完整的反映,则可以在此部分省略,但需在此处说明相关明细表的名称,例如"见明细表XX"。
   2. 与上季度偿付能力状况的对比分析
  这一部分旨在分析季度间偿付能力变动情况及原因,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1)季度间偿付能力变动原因分析。保险公司应当对季度间偿付能力变动的原因进行分析,偿付能力变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增资扩股,募集次级债,业务规模的扩大,经营亏损或盈利,准备金评估政策的变化,核保、核赔、再保、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变化,监管政策的变化,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在分析的过程中,若能够计算出对偿付能力的影响金额的,还应说明影响金额。
  (2)对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的说明。保险公司应当说明下列项目的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①与上一季度相比,认可资产表中变动幅度超过20%且占认可资产总额10%以上的项目;
  ②与上一季度相比,认可负债表中变动幅度超过20%且占认可负债总额10%以上的项目;
  ③与上一季度相比,综合收益表中变动幅度较大、对综合收益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3)审计调整说明。当年度报告有审计调整时,保险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会与第4季度报告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在公司披露次年的第2季度报告时,应将其中的上季度数据(即第1季度数据)根据上年度审计调整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应将与第1季度报告的差异(包括项目及金额的差异)在此处说明。在分析差异时,不能简单罗列相关审计调整事项,而应当着重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
  3. 与上季度预测的偿付能力状况的对比分析
  本规则第6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预测下一季度的偿付能力。对于上一季度预测值与本季度实际值之间的差异情况,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进行分析,披露以下信息:
  (1)本季度偿付能力的实际值与上季度报告中对本季度偿付能力的预测值之间的差异情况。保险公司应当主要列示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溢额、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的实际值与预测值之间的差异。如果某项指标的实际值和预测值无差异,也应当明确说明“无差异”。
  (2)如果本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溢额、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的实际值与上季度预测值之间的差额占实际值的比例大于或等于20%,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解释出现差异的原因。
  4. 对下一季度偿付能力预测的说明
  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对下一季度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预测,并披露以下信息:
  (1)预测假设,例如,投资收益率假设、死亡率假设、疾病率假设、事故发生率假设、费用假设、退保率假设和新业务假设等;
  (2)预测结果,即下一季度偿付能力的预测值。
  (四)内部风险管理变动说明
  内部风险管理变动说明旨在披露保险公司报告期内内部风险管理的重大变化,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以下三方面的信息:
  1.公司内部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重大变化。
  2.内部风险管理关键环节的重大变化。保险公司应当从COSO发布的《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所提出的企业风险管理八要素角度说明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关键环节的变化。COSO八要素包括: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
  3. 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的变化。公司可以从资产风险、承保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信用风险等方面分析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风险的变化。
  (五)最低资本
  最低资本,目前是指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本规则第8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披露关于最低资本的以下信息:
  1. 最低资本计算表,目前最低资本计算表是指《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以下简称"1号令")规定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1号令的规定计算和披露本季度末和上季度末的最低资本计算表。
  2. 最低资本明细表,是指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中规定的、与最低资本相关的明细表。最低资本明细表主要列示最低资本计算表各项目的明细信息。目前尚未规定最低资本明细表。
  3. 最低资本报表附注,是指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中规定应当披露的、与最低资本相关的报表附注。目前尚未规定最低资本报表附注。
  (六)实际资本
  本规则第10条至第1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1号令、相关编报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关于实际资本的以下信息:
  1.本季度末和上季度末的实际资本表、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
  2.本季度和上季度的综合收益表。
  3.实际资本明细表。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披露的实际资本明细表包括:
  (1)明细表IA-1:投资资产;
  (2)明细表IA-2:政府债券;
  (3)明细表IA-3:前十大金融机构的金融债;
  (4)明细表IA-4:结构性存款;
  (5)明细表IA-5:金融债券;
  (6)明细表IA-6:次级债;
  (7)明细表IA-7:企业债;
  (8)明细表IA-8:资产证券化产品;
  (9)明细表IA-9:基础设施投资;
  (10)明细表IA-10:上市股票;
  (11)明细表IA-11:证券投资基金;
  (12)明细表IA-12:其他投资资产;
  (13)明细表IA-13:持有的境外外汇投资资产;
  (14)明细表IA-14:外币投资资产;
  (15)明细表IA-15:流动性管理工具;
  (16)明细表EI-1: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保险公司;
  (17)明细表EI-2: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商业银行;
  (18)明细表EI-3: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证券公司;
  (19)明细表EI-4:其他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20)明细表RP-1:应收保费的认可价值;
  (21)明细表RP-3:应收分保账款的认可价值;
  (22)明细表RT:责任准备金汇总;
  (23)明细表PR:保费收入;
  (24)明细表PR-1: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居前十位的产品;
  (25)明细表PR-2:寿险公司的保费收入;
  (26)明细表CB-1:产险公司各险种的赔款;
  (27)明细表CB-2:寿险公司各险种的赔款、给付和退保金。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编报规则、实务指南和问题解答中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实际资本明细表,不得更改明细表的格式和内容。
  4. 实际资本报表附注
  实际资本报表附注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报表附注。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编报规则的序号顺序排列各项编报规则所要求披露的报表附注。
  (2)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说明。例如,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标准,责任准备金评估方法等。
  (3)认可标准变更情况的说明,并披露对实际资本的影响数。
  (4)重要的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说明。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重要的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的相关信息。
  (5)期后事项。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期后事项的有关信息。
  (6)或有事项。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或有事项的有关信息。
  (7)有助于理解和分析实际资本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关于季度报告的编报方法
  本规则第12条至第16条对季度报告的编报方法进行了规范,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述要求编制季度报告:
  (一)采用"独立观" 编制季度报告
   为科学、合理地反映各保险公司在季度末的偿付能力状况,季度报告应以"独立观"(discrete view)作为编报基础,即将报告期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按照与偿付能力年度报告相同的原则来决定报告期末的估计、递延和应计等项目,计算报告日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而不是将报告期作为整个年度的一部分,以对整个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判断来决定报告期末的估计、递延和应计等项目。保险公司编报季度报告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认可标准应当与偿付能力年度报告一致,但是,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季度报告编制方法的理论基础
  中期财务报告编制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两种:独立观和一体观。独立观是将每一中期视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所采用的确认与计量原则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会计估计、成本分配和应计项目的处理也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一体观是将每一中期视为年度会计期间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的会计期间,中期财务报告中的会计估计、成本分配、递延和应计项目的处理必须考虑到全年将要发生的成本和费用,需要以年度预计活动水平为基础分配至各个中期。
  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编制的理论基础采用独立观。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偿付能力报告反映保险公司在某一时点的偿付能力状况,独立观将季度视为独立的会计期间与偿付能力监管的理念一致;二是一体观较多地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估计,会降低偿付能力报告的可比性和可靠性。
  2. 能够体现独立观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示例
  (1)在季度末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时,应采用与年度报告一致的原则,不能以本期发生的减值将在以后季度转回为理由而不计提减值准备。
  (2)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末对责任准备金进行评估,评估方法与年末进行评估的方法相同。
  (3)不均匀发生的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季度报告中对费用的预计和摊销的处理原则与年度报告一致,只有在年末允许预计和摊销的费用才能够在季末预计和摊销,即公司在会计年度内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如大修理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季度报告中预提或待摊。如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要求在发生时作为费用,因此不允许在季度间摊销。只有那些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待摊的费用,才允许在季度报告中预提或摊销。
  (4)对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公司取得的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季度报告中预计或递延,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递延的除外(这种情况极少)。
  (5)保险公司在全年应采用一致的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标准,在符合定义和确认标准之前发生的费用应费用化,之后发生的费用应确认为无形资产。编制季度报告时,不允许寄希望于在季度报告后符合无形资产的标准而在本季度将费用资本化。
  (6)季度末计算和确认的外币汇兑损益,即使认为以后季度会转回,也必须在本季度报告中确认损益。
  除上述六项示例外,季度报告的确认和计量也存在一些特殊处理,例如:
  (1)如果租赁合同规定或有支出是在年业务量达到一定的标准时才需要支付,当规定的年业务量预计能够达到、公司没有其他可行的办法避免这项支出时,应当在规定的年业务量达到前就在季度报告中确认为此项义务。
  (2)所得税的计算应按年计算、按季预缴,在年度报告日,保险公司会较精确计算所得税费用,而季度报告中的所得税一般有赖于对年度所得税的估计。因此,公司应将本季度预缴的所得税作为本季度的所得税费用。
  (3)年末奖金在季度报告中的处理。在编制季度报告时,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才能预计奖金:①奖金是法定义务,或过去的惯例使奖金成为一项推定义务,从而公司只能选择支付;②可以对该项义务进行可靠估计。
  (二)正确划分经济业务归属的期间
  保险公司应正确划分各个季度发生的经济业务,不得将本季度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入以后期间,也不得将以前期间发生的业务记入本季度。正确划分不同会计期间的业务并对其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是编制季度报告的基础。由于保险公司业务的特殊性,可能会产生某些业务在季末难以及时入账的情况,如分入业务的账单可能会延迟收到。但是为了能够合理反映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保险公司应将属于本季度的业务在本季度反映,确实不能在季末准确反映的业务应采用预估的方法处理。
  (三)不同季度报告的会计政策应当一致
  保险公司不同期间的季度报告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和认可标准。这一规定要求公司在各个季度之间不应随意变更会计政策,要保持会计政策的一贯性,以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但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保险公司应当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或会计准则、保险监管规则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2)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偿付能力信息。
  如果公司本季度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并在附注中说明该项变更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
  (四)合理运用会计估计
  季度报告的计量可以基于合理的估计,但不应当损害季度报告信息的可靠性,即在编制季度报告时,在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和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合理的、简化的方法进行会计估计,但不得滥用,不得损害信息的可靠性。例如:
  (1)准确计量减值准备可能是复杂的,一般成本会较高,在年末可能聘请外部专家进行评估。出于成本效益原则的考虑,编制季度报告时虽然可以不聘请外部专家,但公司要进行合理的估计,不得利用计提减值准备调节报表数据,也不得掩盖重大的资产减值信息。
  (2)预计负债及或有负债的计量可能涉及法律专家或其他顾问人员的意见,编制年度报告时需要取得专家的意见。虽然季度报告可以不需要就全部的事项获得专家意见,但公司必须合理评估相应的债务水平,不得因此而故意低估公司的负债。
  (3)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可能会对某些资产重估价,在编制年度报告时公司可以进行专项的评估或依赖外部专家的意见进行处理,但在编制季度报告时公司可以进行合理估计,不一定需要专项评估,但公司的估计必须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不得损害信息的可靠性。
  (五)正确计算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计算最低资本(即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时,"最近会计年度"指本次报告日之前12个月的时间段,"最近年度前1年"指本次报告日之前的13个月至24个月的时间段,"最近年度前2年"指本次报告日之前的25个月至36个月的时间段。例如,计算2007年第3季度末的最低资本时,"最近会计年度"指2006年第3季度末至2007年第3季度末的12个月,"最近年度前1年"指2005年第3季度末至2006年第3季度末的12个月,"最近年度前2年"指2004年第3季度末至2005年第3季度末的12个月。
  四、关于季度报告的编报格式
  保险公司的季度报告由封面、扉页、目录、正文和封底依次组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编制季度报告:
  (1)季度报告的封面应当载明保险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偿付能力报告"字样以及报告期。
  (2)季度报告的扉页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号、开业时间、经营范围、偿付能力报告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
  (3)季度报告的正文应当按照本规则第3条规定的内容顺序排列。
  (4)季度报告的封面、扉页、目录和正文的格式应当在以下方面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①页面排版;
  ②文字和数字规格;
  ③报表格式;
  ④页码编制。
  (5)季度报告的纸质文本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纸张规格和装订方式制作。季度报告的电子文本应当采用PDF格式,其格式要求同纸质文本。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将季度报告中最低资本报表和实际资本报表形成EXCEL文件与PDF文件一起报送。
  五、关于附则
  本规则第23条规定,本规则自2007年第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关于报送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的通知》(保监会[2004]95号)中关于季度报告的编报内容、编报方法和编报格式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但该通知中关于季度报告报送时间的规定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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