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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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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7-01-15
【实施日期】 2007-01-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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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秉承两国人民睦邻友好的历史传统,确信缔约双方加强中塔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中亚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重申恪守一九九二年建交以来两国签署和发表的政治文件确立的各项原则,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致力于将两国关系提高到崭新的水平,基于将中塔友谊世代相传的决心,兹达成协议如下:
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和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长期全面地巩固和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条
  缔约双方相互尊重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道路,确保两国关系长期稳定发展。
  第三条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支持中国政府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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