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通知 环办〔200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我局组织制定了《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现予发布实施。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1号),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和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在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前均需填报《登记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公布本《登记表》,并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项目名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单位全名称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监制 填 表 说 明 1.本登记表一式5份,由建设单位填报,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 2.凡生产、销售、使用III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V类放射源的核技术应用项目,均填报本表。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拟建设地址及邻近环境状况示意图(如非占用整栋厂房,须注明上下层使用情况) 三、放射源
注:密封源包括放射性中子源,对其要说明是何种核素以及产生的中子流强度(n/s)。 四、射线装置
五、废弃物
注:1.常规废弃物排放浓度,对于液态单位为mg/l,固体为mg/kg,气态为mg/m3,年排放总量用kg。 2.含有放射性的废弃物要注明,其排放浓度用比活度(Bq/l,或Bq/kg,或Bq/m3),年排放总量分别用Bq和kg。 六、污染源分析(包括贯穿辐射污染)
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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